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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食品有問題可向第三方平臺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8-19 09:32:2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王嘉)為規範網路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8月18日就《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9月18日。

  意見稿對網路食品經營者的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強調從事網路食品交易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網際網路食品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意見稿規定,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要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發生變更的,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資訊變更被核準後及時在其網站首頁以及網路食品資訊發佈頁面進行更新。發佈的網路食品資訊應當合法有效,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網路食品經營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佈的存在品質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召回等措施。

  意見稿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根據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並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資訊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當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意見稿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網路食品交易主體身份認證、品質安全認證、食品抽檢評價、信用評價、資訊化管理等專業服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並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

  此外,意見稿還明確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具有資訊數據證據保存的義務:平臺內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資訊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資訊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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