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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處罰權關進制度的籠子

  • 發佈時間:2015-02-26 09:32:4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張 旭肖 勇記者張 華)近日,湖北省質監局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質監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標誌著該局朝著把行政處罰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據了解,2014年,湖北省質監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33256人次,檢查企業6342家次,查處案件1841起,涉案産品貨值17830萬元,查辦大案要案196起,移送公安機關案件47起,搗毀窩點30個,沒收假冒偽劣産品貨值607萬元,挽回經濟損失9696萬元。“數據表明,行政處罰作為質監部門執法的主體案件,其公正規範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法治質監的建設。”全國質檢系統法律專家卿澤軍説。

  湖北省質監局法規處處長張旭告訴記者,《意見》共有14條,首次從制度層面上,對行政處罰全過程提出了系統全面的規範要求。其主要內容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立法宗旨,體現法律基本精神;查處行政違法案件,必須堅持職權法定的原則;深入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全面、正確、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一般程式處罰案件三級審理和查審分離制度;進一步規範行政強制行為,保證行政強制權的行使合法、必要、有效;正確、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認真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堅決杜絕擅自改變、減免處罰種類、幅度的現象發生;嚴格執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規定,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效銜接;切實加強罰沒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罰沒物品處置審核規定;全面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責任制,嚴格落實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意見》本質上是對行政處罰的限權和監督,在執法體制、執法人員管理、執法監督等14個環節,作出了有針對性的細緻明確規範,既回應了人民群眾要求規範行政處罰的強烈訴求,又踐行了中央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精神。”湖北省質監局副局長劉嗣元在解讀《意見》時説,針對行政處罰方向偏離法律精神和趨利性這一具有導向性的問題,《意見》提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監督與服務並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發揮查處違法行為的治標功能,又要注重發揮行政執法的引導、規範、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實現行政處罰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意見》同時重點強調,嚴禁以任何形式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以收代罰”“以罰代管”,嚴禁以罰沒收入為指標開展各種形式的評優、評先和排名活動,嚴禁將罰沒收入同單位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等要求。再如,針對部分單位將行政處罰自由化為隨意裁量的問題,《意見》提出了具體的規範要求。突出強調,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相適應,做到過罰相當。堅決杜絕和克服實施行政處罰“同案不同罰”等畸輕畸重現象發生。嚴禁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和任何藉口的法外開恩。

  湖北省質監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意見》明確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有利於執法人員養成嚴格執法、規範執法的良好習慣,從而規避因行政處罰權得不到約束和監督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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