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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結構才是真正的危險所在

  • 發佈時間:2014-10-21 14:32:02  來源:求是  作者:郭斐然  責任編輯:謝淩宇

  多年前京東商城劉強東曾直言,“就我知道的國內所有拿到融資的網際網路企業,包括上市和未上市的,全部是VIE(協議控制)結構!包括京東商城!”一時間引爆了整個業界。如果人們再進一步了解到遍佈門戶網站、搜索引擎、網路安全、電子商務、社交視頻、部落格論壇等各個應用領域的這些網際網路企業幾乎全為外資控股,採用VIE結構主要就是為了規避國內相關法律限制的話,相信會讓更多人的觀念完全顛覆。

  也必須承認,控股並不一定意味著完全控制。這些年來,中國網際網路企業的創始人和創始團隊一直圍繞企業控制權與外資進行激烈爭奪。百度在2005年上市前,實施了“牛卡計劃”,簡單説就是AB股,原始股東持有的B股被賦予了十倍于普通股票的投票權,正是憑藉這張“牛卡”李彥宏才得以宣佈“控制權是掌握在中國人手裏的”。2014年,京東商城赴美上市,劉強東經過幾番博弈也守住了控制權。具體來説,劉強東要求部分投資人排它性地將投票權授予他的兩家公司,他通過這兩家註冊在英屬群島的公司控制了55.9%的投票權,在上市之前以微弱優勢保住了控制權;上市後,京東採用類似百度的雙重股權結構,劉強東持有的股票轉為B類股票,每股有20份投票權,其他投資人持有A類股票,每股1份投票權。因此,儘管劉強東手裏的股票佔比僅為20.5%,但其獲得了83.7%的投票權。

  與百度、京東的“雙重股權結構”設計不同,阿裏選擇了另一條“合夥人”道路。按照這一制度安排,阿裏合夥人有權提名董事會席位中的多數,軟銀提名的董事會成員要經過合夥人同意,如果阿裏提名的董事會成員被否,那麼新提名人仍將由阿裏合夥人提名。路徑雖然不同,方向卻是一致的。通過架設在董事會之上的“合夥人”,馬雲和他的管理團隊旨在進一步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

  然而,儘管如此,我們仍然不會覺得高枕無憂。原因無它,仍然是外資控股背景下的VIE結構。網際網路專家謝文曾直言“這就是真正的危險所在”!那麼,為什麼這些企業要採用如此模式?而且幾乎都是網際網路企業?其實只一點,就是為了規避相關部門對提供“網際網路增值業務”企業的相關規定。比如工信部就明確規定ICP只有內資公司才能擁有。但很多中國網際網路公司因為接受境外融資而成為“外資公司”,所以往往成立由內地自然人控股的內資公司來持有經營牌照,再用另外的合約來規定這家內資公司與外資母公司的關係。而且,2006年9月,商務部等六部委共同發佈了對外資並購和上市具有重要影響的“10號文”,導致一些非網際網路業的其他企業為了實現境外上市,也開始採用“協議控制”。

  風險無疑是巨大的。對國家而言,VIE結構中很多協議是跨國公司之間的協議,而且往往不透明,這對於相關部門就企業運營是否觸犯我國法律,是否牽涉關聯交易、損害股東權益,是否涉及非法向外輸送利益等方面進行監管,難度明顯增加。對企業而言,由於目前國家對VIE結構並沒有實質性的可操作的明文規定,也將面臨不小的政策風險,利潤向境外轉移時還可能面臨外匯管制風險。除此之外,還有法律的風險、避稅的風險、控制權的風險,等等。

  一邊是國家企業面臨的重重風險,一邊是VIE結構普遍性的植入,要從根本上擺脫這一困境,需要從上到下匯聚國家法律政策和企業創始人團隊兩方面的力量。

  最近,時隔4年的“支付寶事件”由於阿裏上市被再一次熱炒。2010年6月,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管理辦法》,針對第三方支付企業明確提出了“外資設限”。在此背景下,為了讓支付寶符合央行規定,馬雲單方面終止VIE協議,以3.3億元人民幣將支付寶股權轉讓給了浙江阿里巴巴,一家由馬雲和謝世煌控制的內資公司,從而也引發了對馬雲缺乏契約精神的指責。然而,這種觀點卻回避了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契約遇到了法律,是選擇契約精神還是選擇盡責守法?或者説到底是跨國的契約分量重還是國家的法律分量重?眾所週知,契約保護當事人利益,法律保護國家利益,孰輕孰重,不必贅言,如果為了保全個別人的好處,而違反國家法律、損害人民利益,這就不是誠信,恐怕是賣國了。

  我相信,未來隨著國家相關部門對外資控制下的VIE協議進一步明確態度、出臺相關細則、有序清理規範,隨著更多的馬雲們選擇“主動守法”、“徹底守法”,VIE結構控制這一最大隱患最終會被清除,所有利益相關方才能真正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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