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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硝酸鹽腌臘肉2600斤 老闆被禁業判刑

  • 發佈時間:2014-10-21 13:51:00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劉虎  責任編輯:時習

  腌制臘肉量達2600斤;母某被南充順慶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禁業1年

  南充一餐飲店老闆違反國家規定,將禁用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用於腌制銷售臘肉,被腌制臘肉量達2600斤。近日,該男子被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法院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刑罰,並禁止其在一年內從事食品的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母某,南充市蓬安縣人。去年,母某在南充市開了一家經營臘豬肉的餐飲店,同年9月至10月期間,他在自己的臘豬蹄餐飲店內,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將其用於自家腌制的臘豬蹄、臘排骨、臘豬肉約2600余斤,其中約50多斤腌臘製品已在自家餐飲店銷售給客人食用,獲利2000余元。

  後來,其自製的臘豬蹄、臘排骨、臘豬肉及尚未使用的亞硝酸鹽,被南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獲並予以扣押。經檢驗,提取該腌臘製品7份樣品的亞硝酸鹽含量分別為:65、51、44、55、64、19、16毫克/千克。其中5份均超過亞硝酸鹽小于30毫克/千克的限制。經鑒定,該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2014年7月3日,母某到公安局如實供述了在自製的臘豬蹄、臘排骨、臘豬肉中添加亞硝酸鹽的事實。其後,他被起訴至南充市順慶區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為:母某在食品中添加國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致其自製的食品部分亞硝酸鹽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了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刑罰處罰。因其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處母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繳。扣押的臘豬蹄、臘排骨、臘豬肉及亞硝酸鹽予以沒收並處理,同時禁止母某在一年內從事食品的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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