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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商利用格式條款規避退貨義務

  • 發佈時間:2014-10-17 10:10: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余瀛波  責任編輯:時習

  北京市消協今天向媒體披露,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擴大不宜退貨商品的範圍提供了依據,但由於其缺乏具體的規定,致使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可借此條款任意使用格式條款擴大不宜退貨商品的範圍,忽略消費者的確認權利,以規避其法定退貨義務。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北京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認為,該條款中重要標準的缺失,使得消費者的權益難以落到實處。為此,建議相關部門對該條款中的“商品性質”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對於確實不適宜退貨的商品,網路交易平臺除了要用合理顯著的方式提示消費者,還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確認權利。

  針對新消法實施以來,目前網購市場上仍然存在的不宜退貨商品範圍被隨意擴大,“商品完好”缺乏統一認定標準等問題,北京市消協今天公開建議,平臺提供者除了要對經營者的主體身份、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外,還應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資信管理制度、廣告發佈審核制度、黑名單制度、投訴舉報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等,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網路交易環境。

  建議中還包括,要進一步制定與完善“商品完好”的具體認定標準。這位負責人介紹,近期,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消協委託北京金鼎影響力市場調查中心開展了網路購物調查活動。調查發現,新消法實施以來,對於符合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網路商品經營者常就退貨標準作出不利於消費者退貨的規定,人為設置退貨障礙,限制消費者退貨的權利,規避法定退貨義務。

  “比如,標簽破損、掉落、外包裝破損等均成為不予退貨的理由。為此,建議儘快制定與完善退貨‘商品完好’的具體認定標準,把商品外觀、使用性能和購買憑證完備的情況視為‘商品完好’,宜根據不同商品的屬性對‘商品完好’作出認定。”他説。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網路交易空間分散、管轄權不夠明確的現狀,建議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的相關部門建立綜合管理和資訊溝通聯動的機制。一旦發現不法經營或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立即啟動聯動機制,快速反應,分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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