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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強化消費品安全監管

  • 發佈時間:2014-09-19 09:33: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荊 虹 熊躍平

  消費品涉及領域多,其品質安全狀況關係到消費者健康和安全,關係到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敗,關係到我國能否從製造大國成功轉型為製造強國。強化關係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消費品安全監管,提升消費品安全水準正當其時。

  一、我國消費品安全現狀

  一是生産企業生産條件參差不齊。從企業的整體情況來看,佔有較大比例的加工企業管理基礎較為薄弱,缺乏系統、科學的管理體系,相關的管理制度欠缺或不健全,甚至還有相當多的企業仍然採用簡單傳統的家庭式管理方法。二是原輔材料監控難以到位。由於消費品加工所涉及的原輔材料種類繁多,而大多數企業缺乏必備的檢驗設施和條件,大多數消費品生産加工企業的産品出廠品質得不到有效保證,很多企業對産品的原輔材料和産品內在品質的控制只是依靠個人經驗或傳統方法。三是企業採標情況不容樂觀。從總體情況來看,大中型企業的標準執行情況較好,基本消滅了無標生産的違規違法現象;而消費品生産加工小作坊較多,其從業人員大部分來源於農民,品質意識較差,技術水準較低,日常生産難以做到依標生産,從而産品的品質安全難以得到保證,因而也存在著諸多的安全隱患。

  二、消費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理念落後,尚未樹立長期監管意識。地方政府監管人員對“消費品安全”的理解過分狹隘,導致監管理念落後:一是地方監管理念存在較大的偏差,對消費品安全各領域重視程度不同。政府監管存在重食品藥品、輕消費品和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二是地方政府尚未樹立長期監管意識。目前,消費品安全監管帶有很強的短期行為色彩,往往是消費品安全事件發生後才進行突擊檢查和處理,而後很快便偃旗息鼓,缺乏長期監督力度和態勢,導致部分有問題企業有空子可鑽。

  (二)監管主體單一,社會監督力量薄弱。消費品行業協會監督虛位,消費者組織缺乏權威性;消費者組織對消費品存在的問題,因無法進行檢測,處理消費品品質問題缺乏時效性,在消費品安全社會監督中缺乏權威性。消費者力量軟弱。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特別是後發展地區的消費者買了假冒偽劣商品而很少尋求法律保護,主要是因為消費者的分散性和個體性,缺乏資訊收集、分析、判斷的能力,並且資訊收集、分析、處理的成本巨大。

  (三)監管制度不健全,監管機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我國關於消費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眾多,但無專門的《消費品安全法》。消費品安全標準制度不完善。許多領域根本沒有標準,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標準總體水準偏低,技術含量低;覆蓋面遠遠不夠,與國際接軌程度不夠,從而導致標準的可信度在國際上不高;標準之間不協調,交叉重復現象較為嚴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也存在著交叉、矛盾;重要標準短缺,有些企業標準低於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些標準的實施狀況較差,甚至連強制標準也實施不到位。

  (四)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落後。如果説制度不完善是消費品監管的一塊“硬傷”,那麼消費品安全監管技術落後則是我國消費品監管的一塊“軟肋”。消費品安全監管技術落後主要表現在檢測手段落後,同時新産品、新資源、新技術、新工藝加工消費品的安全性研究也欠缺評估。

  三、完善消費品安全監管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消費品安全監管法規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實行嚴格的消費品安全管理的基礎,我國政府應當為消費品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政策法律環境,並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為競爭者提供互動性的法律約束。

  (二)建立科學的消費品監管人員的績效評價體系。在現有的政績考核指標下,對於能給地方政府帶來大量稅收的當地的消費品企業,地方政府往往採取保護措施,從而使監管部門無法順利開展有效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於消費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不配合,從而間接地降低了消費品安全監管的工作效率。因此急需建立起科學有效的政績效考評體系,不僅包括經濟效益還應涵蓋社會效益,而不能應僅僅局限在發展經濟的能力,應該趨向於一個綜合的指標體系,把消費品安全作為一個能帶來社會效益的指標納入到績效考評體系中去,規範官員的行為取向以及行為模式,用來實現地方政府行為的法制正常化,從而最終達到改善協調政府之間利益關係的目的,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三)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當前消費品安全監管的執法中,對於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責任追究做得不夠到位,主要表現在對責任追究的不重視、處罰過輕、以其他責任代替法律責任等。應該加強各級人大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糾正並撤銷違法的危害消費品安全的行政行為。

  (四)改進消費品安全監管技術。統一技術標準解決執法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交叉、缺陷、強度不夠等問題,增強法律效力。消費品安全法對消費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是缺乏細化的,保障消費品安全,要確保消費品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和適用性。完善檢測檢驗體系,儘快建立公正權威的消費品安全公共實驗室,提升各地方政府實驗室的硬體配置,為消費品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科學的技術支撐。

  (五)加強消費品行業協會組織的建設。行業協會可通過溝通、協調、服務等方式,在引導消費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減少消費品市場中存在著的資訊不對稱情況。行業協會的發展是需要政府的支援和重視的,地方政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來規範和支援行業協會的合法設立以及正常運轉,引導其在消費品安全監管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鼓勵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工作。當消費品安全影響到公眾的生命安全時,作為社會資訊渠道的媒介應該負責任地披露相關資訊,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並正確引導輿論。政府也要創造寬鬆有利的環境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廣泛深入的輿論監督工作,大力支援並且積極配合新聞媒體對消費品安全案件的調查和報道,使之更好地發揮輿論監督導向作用。

  (七)動員激勵消費者參與消費品安全治理。因為消費品市場中存在著資訊不對稱,消費者個人在獲取消費品安全資訊中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義務也有必要建立統一的資訊發佈平臺,用來及時發佈消費品安全資訊,避免造成現階段各監管部門各自為政,資訊發佈零散,甚至相互衝突,從而導致消費者無從選擇的局面。消費者治理力量作為最基礎的力量,政府一方面要以法律形式確立消費者權利,促使消費者儘快成熟起來,並學會自我保護;要重點加大重大消費品安全事件資訊、消費品抽檢結果、問題消費品預警資訊的披露力度。同時也要暢通消費者舉報、投訴消費品安全案件的渠道,規範舉報、投訴的回應機制,從而激發消費者對消費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政府要降低消費者參加消費品安全治理的成本。此外還需要強化消費者協會的力量,以此來引導消費者的消費品安全需求行為,激勵消費者參與消費品安全治理。

  (荊虹單位為湖南長沙商貿旅遊職業技術學院;熊躍平單位為湖南懷化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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