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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維保單位要共把電梯安全關

  • 發佈時間:2014-09-18 09:38:0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管理單位維保單位要共把電梯安全關

  □ 寧 一

  住宅電梯使用廣泛,與公眾的安全密切相關,其安全責任涉及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單位兩家主體。那麼,兩家單位如何才能保障電梯的安全呢?

  筆者認為,首先應明確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現實中,住宅電梯屬於建築物的公用設施設備,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産,其所有權涉及眾多業主,使用管理也涉及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多個主體,由於電梯管理者不夠明確,相互之間很容易造成推諉扯皮。出現問題時,好像誰都應承擔責任,但又都不認為自己應承擔責任,往往造成電梯“失控”、“失管”,甚至“棄管”現象,致使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落實。這無疑給電梯的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對乘客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由此可見,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不予明確,電梯的安全監管責任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不管是業主將電梯以合同等方式委託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還是業主或業委會自己管理,其前提條件必須要明確誰是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進一步説,要明確誰是電梯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誰來履行管理電梯的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因為住宅電梯等特種設備屬於共有人,容易造成管理主體混亂,從而導致監管缺失,所以,《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專門作出規定:“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毫無疑問,這就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誰是共有電梯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這對於明確電梯管理主體、厘清責任關係、保障電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維保單位要盡職盡責,嚴格按照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住宅電梯使用頻繁,設備磨損較大,需要定期對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以保持電梯安全可靠的運作狀態。事實證明,一些電梯事故和故障發生的原因就是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鋻於此,《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對電梯維保工作提出嚴格要求:電梯的維保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這一系列要求彰顯了電梯維保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維保單位絕不能掉以輕心。在維保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苗頭,應及時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雙方密切配合,共同排除事故隱患,以確保電梯安全可靠。

  綜上所述,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保單位兩家缺一不可,二者應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通力合作、加強協調,只有共同把關,才能確保電梯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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