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監督抽查方案內涵與外延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37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執法探討
□ 葉永和
在産品品質監督工作中,選對監督抽查方案並正確使用,是有效開展品質監督工作的前提。然而,從抽查方案形式上是無法判定該抽查方案是不是監督抽查方案,能不能適合本次的監督抽查。那種認為國家監督抽樣標準中羅列的抽查方案就是監督抽查方案,是片面、機械地來履行監督抽查工作,而忽視了它的本質與內涵,抽查結果會誤導對核查總體的評價與判定,無形中增加了監督抽查的風險。
當我們翻開國家監督抽樣檢驗標準GB/T2828.4-2008《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4部分:聲稱品質水準的評定程式》等,發現標準中大量的抽查方案在國家驗收抽樣標準GB/T2828.1-2003《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1部分:按接收品質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中也同樣存在。換言之,一個抽查方案是不是監督抽查方案,不是看它的形式而是看它所表達的含意以及使用的範圍與要求。比如,抽查方案(5;0,1):就監督抽查來説,它對核查總體的組成沒有特別規定,但要求已驗收檢驗合格的,並數量大於250的産品即可。當樣品檢驗不合格,則能肯定核查總體的合格品率達不到99%,判為不合格産品總體,樣品檢驗合格,則不能肯定核查總體的合格品率已達到99%;就驗收抽查來説,它不僅要求被抽查批産品必須是同型號、同等級,並在基本相同的時段和一致的條件下生産的同類産品(批量數要大於10批),而且還必須滿足檢驗能力水準為Ⅰ、批量在26至90之間的批産品。當樣品檢驗不合格,則退回該批産品;而樣品檢驗合格,則接收該批産品。驗收抽查結果能保證各接收批産品的總和達到合格品率為97.5%。就交易抽查來説,它對交易批産品的組成沒有特別要求,可數量應大於170,並且賣方要承擔已為99%合格品率批産品被拒收的風險為5%,而買方要承擔低於63%合格品率仍要接收的風險為10%。當樣品檢驗不合格,則買方拒收該批産品(即交易失敗),而樣品檢驗合格,則買方接收該批産品(即交易成功)。
由此可見,具體一個抽查方案即可用於監督抽查,也可用於驗收抽查,還可以用於交易抽查。但是,一旦確定了抽查的性質或目的,那麼,必須遵循其特定的規定,以及按相配套的要求來確定被抽查對象與結果的判定分析,不能錯用亂用,更不能擅自改變。比如,監督抽查不能按驗收抽查規定的抽樣數量(即不能按産品標準規定的抽樣數量)執行;驗收抽查不能按交易抽查來判定抽樣批産品;交易抽查不能像監督抽查那樣樣品數量固定不變等。所以,質監部門不僅要弄清監督抽查方案的含意與用法,而且還要規範地採用監督抽查方案,否則錯誤就不可避免,風險也就自然産生。
總之,正確應用監督抽查方案是一項既簡單又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它的準確與否不僅影響到監督工作品質,而且也影響到抽查風險的大小。大家應認真對待,使監督抽查方案既要發揮監督的作用,又要準確地打擊低下品質水準的産品,同時還能使監督抽查風險降至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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