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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被盜打 費用誰承擔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3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1個月長途話費13余萬元,用戶稱電話被盜打,拒絕支付話費,通信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該用戶支付拖欠的長途話費及滯納金共計近30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結了該案。

  2009年4月,某通信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IP長途電話業務受理單》及《IP長途電話服務協議》,雙方約定:通信公司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IP長途電話服務並按國家批准的現行資費的5.5折向科技公司收取話費;科技公司收到通信公司提供的長途電話費用帳單後5個工作日全額支付當月話費,否則每天按照3‰收取滯納金。合同簽訂後,通信公司依約為科技公司開通了長途電話業務。2009年9月,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科技公司長途話費達到5000元以上的情況下,通信公司可以給予4折優惠。

  然而,2012年4月,科技公司以自身語音交換機的網路配置出現安全問題、被第三方盜打為由,拒絕支付2012年3月份的長途話費共計13余萬元。經通信公司多次催繳,科技公司仍不予支付。由此引發此次訴訟。

  庭審中,科技公司辯稱,正常情況下公司每月的長途話費在9000元至1萬元左右,而在3月份突然産生了11萬元的長途話費,這屬於極不正常的情況。而3月份的13萬元長途話費中,某異常號碼産生的長途話費就高達11萬元多,而該號碼撥打長途電話並非科技公司工作人員所為。從公司的監控記錄可以看出,在異常號碼被撥打期間公司並沒有員工,故對於該部分長途話費公司拒絕支付。此外,科技公司認為,通信公司作為電話號碼的所有者,其有責任保證號碼的安全使用,由於通信公司自身原因導致號碼被盜打,故責任應當由通信公司自行承擔。

  庭審中,科技公司提供了2013年7月18日的舉報信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信訪件受理函,證明該通信公司並不具備基礎電信業務的運營資格。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規定,代理商不是獨立的電信業務經營主體,代理商必須以委託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名義、業務品牌提供服務或收取通信費用,必須使用委託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碼號等電信資源,不得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委託其代理的業務範圍提供電信服務。通信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中國電信出具的電信業務代理資質證明,但其為科技公司提供的是中國聯通的電話號碼,且未能提供其為中國聯通代理商的相關證據,明顯違背了有關規定的要求。此外,通信公司作為提供電信服務的一方,應當確保用戶的通信安全。本案發生異常號碼連續4天非正常撥打高結算區域的情況,應屬於通信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存在瑕疵,故由此産生的高額通話費用,不應由科技公司承擔。對通信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非正常通話費用及支付滯納金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另外,科技公司同意向通信公司支付正常通話費,對此法院不持異議。最後,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通信公司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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