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裂傷人
- 發佈時間:2014-08-13 08:54:5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一女子在建築工地上賣啤酒時,被爆裂的酒瓶炸傷右眼。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啤酒瓶存在品質瑕疵為據,判決生産廠家浙江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賠償小艾21萬餘元,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2012年初,80後小艾來到大華河畔的華城四期工程工地做小賣鋪生意。同年7月30日,小艾在賣啤酒給兩名工人時,爆裂的啤酒瓶將其右眼炸傷致殘,造成右眼盲目四級,分別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8級、10級傷殘。
生産廠家浙江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一直否認酒瓶會爆炸,也不同意提供任何賠償。小艾只得向寶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生産廠家賠償醫療費近30萬元。
小艾訴稱,被告作為生産廠家,違規使用過期劣質啤酒瓶(該啤酒瓶是2007年生産,規定使用期限為兩年),現該啤酒瓶在沒有外力作用的條件下發生自爆,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啤酒瓶使用兩年是建議期限而非強制使用年限,所以無所謂超期使用。根據被告的調查,原告對啤酒進行了不恰當的冷凍,導致啤酒瓶發生冷熱氣壓不均。在交付啤酒的過程中,原告自己不慎將啤酒瓶碰倒,故而引發啤酒瓶爆裂。所以,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原告未盡到合理保存以及謹慎拿放義務,被告並無過錯。
寶山區法院對酒瓶碎片進行司法鑒定,結果表明:“啤酒瓶的瓶身厚度最薄處僅為1.76毫米(國家標準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準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於2(國家標準為不大於2)。”鑒定人經綜合判斷認為,送檢酒瓶的爆裂特徵上僅反映外力作用的部分特點;由於送檢啤酒瓶碎片缺少較多,未檢見其他反映啤酒瓶爆裂的特徵,故無法對送檢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予以明確判斷。
寶山區法院一審認為,啤酒瓶存在品質瑕疵,判定被告承擔七成賠償責任,賠償原告21萬餘元。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寶山區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根據司法鑒定部分檢測結果可以確定,被告的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該啤酒瓶的爆裂與其産品品質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同時,送檢啤酒瓶的爆裂特徵上還反映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點,該鑒定分析與被告證人證言的相關陳述具有符合之處,故外力作用也與啤酒瓶的爆裂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鋻於啤酒瓶兩年使用年限是國家建議使用年限,而非強制報廢年限,所以法院對原告的相關主張不予認可。
被告辯稱啤酒瓶爆裂是原告不當冷凍又不慎碰倒所致,但産品品質責任非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同時,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原告有不當冷凍行為,而鑒定結論已明確被告的啤酒瓶存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缺陷,所以法院對被告的相關抗辯理由不予採信。綜上,法院確定被告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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