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對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新億”或公司,證券代碼:600145)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併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經查明,ST新億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ST新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2019年2月25日,*ST新億決定聘請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四川華信)作為其2018年年度報告審計機構。3月17日,四川華信審計項目組進場開展現場審計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億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億發佈公告,稱“公司原定於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因數據重新錄入及校對需要時間,特將2018年年報披露時間調整並確保2019年4月30日發佈”。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涉案行為發生期間,*ST新億未聘任專職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由黃偉實際履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ST新億相關公告、董事會和監事會相關會議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ST新億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的行為。*ST新億未在2019會計年度第3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
黃偉作為*ST新億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且實際履行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在*ST新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事項中,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其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勇、陶維平作為*ST新億監事,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核年度報告。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式......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7“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定期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送並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等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年度報告審核。李勇、陶維平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
一、對*ST新億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偉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李勇、陶維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資訊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黃偉、李勇、陶維平:
當事人: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億或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區塔城市。
黃偉,男,1973年7月出生,時任*ST新億董事長,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
李勇,男,1976年9月出生,時任*ST新億監事,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
陶維平,男,1968年11月出生,時任*ST新億監事,住址:四川內江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ST新億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ST新億、黃偉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上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李勇、陶維平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ST新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2019年2月25日,*ST新億決定聘請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四川華信)作為其2018年年度報告審計機構。3月17日,四川華信審計項目組進場開展現場審計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億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億發佈公告,稱“公司原定於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因數據重新錄入及校對需要時間,特將2018年年報披露時間調整並確保2019年4月30日發佈”。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涉案行為發生期間,*ST新億未聘任專職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由黃偉實際履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ST新億相關公告、董事會和監事會相關會議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ST新億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的行為。*ST新億未在2019會計年度第3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
黃偉作為*ST新億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且實際履行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在*ST新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事項中,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其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勇、陶維平作為*ST新億監事,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核年度報告。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式......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7“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定期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送並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等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年度報告審核。李勇、陶維平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ST新億、黃偉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公司資訊披露專員對年報編制系統生疏,操作中出現格式問題無法上傳,在多次反覆提交和修改後,錯過年報最後上傳時間,其並無主觀惡意造成年報逾期。綜上,*ST新億、黃偉請求減輕處罰。
監事李勇、陶維平在申辯材料中均提出:公司資訊披露專員因業務生疏,未及時通知監事會審議2018年年報,臨近年報披露時點經其二人提醒才電話告知審議事項,並於5月6日補發監事會會議事項及表決票。其二人主動提醒召開監事會,主觀上不存在惡意瀆職行為,且並不屬於主要負責人。綜上,李勇、陶維平請求減輕或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資訊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不能以無主觀故意免責。綜上,對上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ST新億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偉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李勇、陶維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0年3月17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