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7日訊(記者 張潤琪)自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國內各行業企業積極行動,為防治疫情出錢出力、獻計獻策,但也有一些上市企業,卻借新冠疫情“蹭熱點”、炒作股價。
就在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公佈實施當天,供應鏈整合服務企業物産中大(SH:600704)及公司董秘陳海濱,就因資訊披露違規、蹭“抗疫神藥瑞德西韋”的熱點,被上交所予以通報批評的處罰。上交所並將“上述紀律處分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據權威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2020年1月31日線上發表的多篇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的論文介紹,一種名叫瑞德西韋的藥物在抗新型冠狀病毒時展現出較好的療效,但其有效性還要經過大規模臨床試驗才能得到進一步驗證。且該藥目前在全球任何一個國家都還沒批准上市,處於臨床階段。
2月13日,物産中大在上交所投資者互動平臺“上證e互動”上回答投資者提問時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科本藥業有限公司(“科本藥業”)的“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瑞德西韋10T/製劑1000萬支”項目于2020年2月6日獲得江蘇省啟東市北新鎮人民政府備案通過,並提示該項目僅處於政府行政審批備案後開工前階段,易受到技術、專利審批、行業政策、醫藥審批等多方面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最終能否批量生産及投放市場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在物産中大披露上述資訊後,公司股價當日盤中即出現了明顯的上漲,當日尾盤封于漲停板,收報5.82元,這一價格也是該公司春節後20多個交易日的區間峰值。
3月1日,上交所對物産中大及公司董秘陳海濱前述的違規信披行為予以通報批評處罰。
上交所公告指出,物産中大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回復關於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瑞德西韋”項目的備案情況時,未明確説明上述項目相關産品的生産和銷售是否需獲得瑞德西韋研發企業美國Gilead公司的授權,未明確提示科本藥業資産和業務規模佔公司相關業務規模比例極小、對公司經營業績無重大影響的情況,也未明確説明後續投入生産需履行的審批程式。物産中大對外發佈的風險提示過於概括,也未作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相關資訊披露不完整。
上交所認為,物産中大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陳海濱作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上交所對物産中大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濱予以通報批評。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20〕12號
關於對物産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濱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物産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物産中大,A股證券代碼:600704;
陳海濱,時任物産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經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産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回答投資者提問時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科本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本藥業)的“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瑞德西韋10T/製劑1000萬支”項目于2020年2月6日獲得江蘇省啟東市北新鎮人民政府備案通過,並提示該項目僅處於政府行政審批備案後開工前階段,易受到技術、專利審批、行業政策、醫藥審批等多方面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最終能否批量生産及投放市場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在公司做出上述回復後,市場媒體較為關注,公司股票價格于2月13日收盤漲停。
2020年2月13日晚間,經監管督促,公司提交風險提示公告,披露上述事項的重大不確定性與風險:一是瑞德西韋尚處於臨床試驗階段,後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於治療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二是即使相關臨床試驗成功,後續科本藥業生産相關産品尚需取得美國Gilead公司的專利授權;三是該項目建設週期兩年,存在因技術、專利審批、行業政策等因素影響而暫緩實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藥業總資産佔公司總資産的0.27%,歸屬於公司的凈資産佔公司凈資産的0.18%,營業收入為佔公司營業收入的0.12%,歸屬於公司的凈利潤佔公司凈利潤的0.66%,對公司經營業績無重大影響。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當前,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藥物的研發、生産等情況受到市場及媒體廣泛關注,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資者決策産生重大影響。其中,美國Gilead公司研發的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正在武漢市開展第三期臨床試驗,市場對該藥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開發進度高度關注。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回復關於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瑞德西韋”項目的備案情況時,未明確説明上述項目相關産品的生産和銷售是否需獲得瑞德西韋研發企業美國Gilead公司的授權,未明確提示科本藥業資産和業務規模佔公司相關業務規模比例極小、對公司經營業績無重大影響的情況,也未明確説明後續投入生産需履行的審批程式。公司對外發佈的風險提示過於概括,也未作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相關資訊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6條、第2.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關於啟用“上證e互動”
網路平臺相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陳海濱作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二)當事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濱在異議回復中稱:一是本次瑞德西韋製劑項目投資金額未達到公司法定資訊披露標準。二是“上證e互動”平臺上投資者提問較多,市場資訊誇大其詞容易誤導投資者,在向科本藥業核實後,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進行如實客觀的回復,回復內容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並進行了較為完整的風險提示,未違反在“上證e互動”平臺回答提問的相關要求。三是關於未明確説明瑞德西韋相關産品的生産銷售需要美國Gilead公司授權的原因,公司表示,根據行業慣例,此類項目立項備案(包括産品研發、臨床試驗階段)不需要Gilead公司授權,故回復中未特別強調;同時,根據《專利法》強制許可規定,專利管理機構極有可能強制許可其他藥廠生産,公司的相關回復內容符合行業和公司實際,且公司在回復投資者問題時也提示了該産品易受到技術、專利審批、行業政策、醫藥審批等多方面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四是公司于2月13日當晚即積極配合披露風險提示公告,再次向市場提示風險,應屬於違規情節較輕的類型。
(三)紀律處分決定
本所認為,上述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一是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發佈的相關資訊雖未達到資訊披露標準,但作為通過公開渠道發佈的資訊,應當符合資訊披露的一般要求。在當前市場及媒體廣泛關注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毒相關藥物研發、生産情況的背景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瑞德西韋”項目的備案情況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資者決策産生重大影響,相關資訊披露應當準確、完整,並充分提示不確定性風險。公司所稱未達到法定資訊披露標準,不影響其違規事實的認定。二是根據“上證e互動”平臺的相關使用要求,上市公司應確保所發佈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但目前公司相關項目的立項備案(包括産品研發、臨床試驗階段)是否需要Gilead公司授權及能否獲得國家強制許可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但是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的回復未對該重要資訊進行充分且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就相關業務對公司業績影響很小、後續投入生産需履行的審批程式等事項予以明確提示與説明。公司對於上述不確定性及風險均在直至2月13日提交的風險提示公告中才予以補充。公司所稱相關資訊披露符合實際情況、屬於行業慣例、已進行較為完整的風險提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及時披露風險提示公告,屬於公司在“上證e互動”平臺不當發佈資訊後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能作為減輕處分的理由。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物産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海濱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責任編輯:牛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