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26日訊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原證監會國際合作部綜合處副處長劉鑫因受賄罪獲刑三年緩刑三年。湖南有色、洛陽鉬業牽涉其中。
2006年至2007年間,劉鑫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合作部綜合處副處長,負責審核湖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南有色”)、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洛陽鉬業”)申請在香港H股上市的職務便利,為陳某參與上述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幫助,並收受陳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50萬元和價值46.4萬元的高爾夫球卡一張,共計折合196.4萬元。
2018年10月28日,劉鑫被查獲歸案。
證人陳某表示,2006年,劉鑫説他知道有能掙錢的股票,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H股上市,問其有沒有認識的人能在香港購買股票,他可以聯繫發行人或承銷商,以配售方式購買到這些股票,如果掙到錢,劉鑫和陳某各拿利潤的50%。
陳某同意了,並找到他的朋友朱某商議,由朱某出資在香港買這些股票,掙錢後,劉鑫拿50%利潤,陳某和朱某各拿25%。
判決書顯示,劉鑫和陳某商量的模式是:劉鑫提出可以購買哪只股票,這些股票通常是他經手審核的準備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這些股票的發行方或承銷商比較熟悉,他會跟發行方或承銷商説他有朋友想參與這些企業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後,他會將發行方或承銷商相關人員的聯繫方式告訴陳某,陳某跟這些人聯繫,溝通認購配售股票的數量,然後將發行方或承銷商的聯繫方式告訴朱某,由朱某負責跟對方溝通認購配售的具體事務。
陳某表示,陳某、朱某通常會在股票上市的當天或第二天將配售的股票全部賣出獲得溢價,然後朱某將應該給陳某和劉鑫的75%的收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給陳某。印象中買過洛陽鉬業、湖南有色等股票。劉鑫曾帶陳某跟洛陽鉬業實際控制人于某一起吃過飯,期間劉鑫介紹陳某是他朋友,想買一些洛陽鉬業的股票,讓對方幫忙,對方當時也同意。
證人于某的證言對此加以證實:2006年底,洛陽鉬業向證監會申請赴港上市,劉鑫是具體經辦人和初核人。證監會審核同意到正式上市前這段時間,劉鑫找其一起吃飯,還有一個山東人參加,劉鑫介紹説該人是他朋友,想認購一部分洛陽鉬業H股,希望其幫忙打招呼,其答應並直接安排公司副董事長李某跟承銷商打招呼。
此外,判決書顯示,湖南有色的何某證言證明,湖南有色向證監會申請在香港H股上市過程中何某與劉鑫相識,後在股票發行前,劉鑫讓何某幫忙購買股票,何某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此事。
證監會關於同意湖南有色、洛陽鉬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及審批文件資料都顯示,劉鑫係承辦處長,並在相應文件上簽批。
2006年至2007年間,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匯給陳某後,陳某陸續給過劉鑫一些現金,一共150萬左右。2006年其花92.8萬元辦了兩張高爾夫球卡,一張是劉鑫的名字給了劉鑫。
劉鑫前妻的證言證明:2007年下半年,劉鑫拿回家一些現金,後存入她弟弟名義開立的賬戶炒股。
判決書顯示,劉鑫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並主動如實供述有關機關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劉鑫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