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發佈對陳亞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陳亞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陳亞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亞發控制使用“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認購雲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平鋅電 證券代碼:002114)非公開發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陳亞發作為委託人,與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通基金)、託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海富通欣祥二號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以下簡稱欣祥二號),合同顯示,欣祥二號即“海富通-陳亞發”,二者係同一産品。依照合同約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託人陳亞發的投資指令從事投資活動。2017年1月,羅平鋅電與海富通基金簽訂《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協議書》,約定由“海富通-陳亞發”參與羅平鋅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
2017年1月13日,“海富通-陳亞發”參與認購羅平鋅電非公開發行股票10,173,547股,認購價格16.71元/股,認購價款共計169,999,970.37元。1月16日,陳亞發向“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轉入1.7億元,作為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資金。該筆資金源於陳亞發向華融(福建自貿試驗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投資)借款,華融投資通過國民信託設立産品,由國民信託銀行賬戶將1.7億元轉入陳亞發工商銀行賬戶。1月19日,陳亞發向“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轉入6.8萬元和40.8萬元分別用於支付産品託管費和管理費。
羅平鋅電2017年2月17日公告顯示,“海富通-陳亞發”持股數量10,173,547股,持股比例3.15%。羅平鋅電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期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數量與比例均未發生變化。
二、陳亞發控制使用“聚寶盆80號”賬戶交易“羅平鋅電”
陳亞發與吳某波係同鄉,關係很好。2017年5月17日,吳某波與陜西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陜國投·聚寶盆80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以下簡稱聚寶盆80號),優先級資金1億元,劣後資金5,000萬元,劣後方吳某波,緊急聯繫人陳某平。劣後級資金5,000萬元中的3,700萬元係陳亞發向吳某波的借款,1,300萬元係陳亞發向孫某珍的借款。
産品設立後,吳某波將賬號密碼告訴陳亞發。陳亞發認為“羅平鋅電”價格較低、可以買入,故作出交易“羅平鋅電”的決策,主要由陳亞發下單操作,偶爾由陳某平根據陳亞髮指令下單操作。“聚寶盆80號”産品主要由兩台電腦進行下單操作,兩台電腦MAC地址與陳亞發控制使用的“傅某城”等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主要MAC地址相同。“聚寶盆80號”買入“羅平鋅電”後,交易處於虧損狀態,陳亞發借款用於補倉。
“聚寶盆80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主要交易“羅平鋅電”,同時少量交易“建發股份”等。羅平鋅電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首次成為羅平鋅電前十大股東,持股5,834,420股,持股比例1.80%。羅平鋅電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6,085,420股,持股比例1.88%;2018年度中期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5,234,220股,持股比例1.62%;2018年度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未入前十大流通股東。
三、陳亞發另控制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
陳亞發本人擁有6個證券賬戶,同時,陳亞發直接聯繫借用“傅某城”等5個證券賬戶,並通過吳某波借用“顧某東”等9個證券賬戶,陳亞發合計控制使用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
上述20個證券賬戶由陳亞發作出賬戶交易決策,由陳亞發下單操作,有時由陳某平根據陳亞髮指令下單操作。下單操作設備為陳亞發的筆記型電腦及廈門盛世匯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匯金)辦公電腦,下單地點在盛世匯金,陳亞發控制使用的20個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四、陳亞發控制使用“海富通-陳亞發”“聚寶盆80號”以及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違法增持“羅平鋅電”
2017年5月25日,賬戶組持有“羅平鋅電”首次達到5%,陳亞發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于限制交易期內繼續交易,2018年6月19日,賬戶組持有“羅平鋅電”達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內,賬戶組違法增持的股數約為9,960,967股,違法增持金額約為119,232,782.7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訊、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陳亞發控制賬戶組交易“羅平鋅電”,持股比例達到5%後,陳亞發未報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內停止交易,存在違法增持,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亞發未及時報告和公告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陳亞發限制交易期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亞發)
〔2019〕143 號
當事人:陳亞發,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陳亞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亞發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亞發控制使用“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認購雲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陳亞發作為委託人,與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通基金)、託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海富通欣祥二號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以下簡稱欣祥二號),合同顯示,欣祥二號即“海富通-陳亞發”,二者係同一産品。依照合同約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託人陳亞發的投資指令從事投資活動。2017年1月,雲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平鋅電)與海富通基金簽訂《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協議書》,約定由“海富通-陳亞發”參與羅平鋅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
2017年1月13日,“海富通-陳亞發”參與認購羅平鋅電非公開發行股票10,173,547股,認購價格16.71元/股,認購價款共計169,999,970.37元。1月16日,陳亞發向“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轉入1.7億元,作為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資金。該筆資金源於陳亞發向華融(福建自貿試驗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投資)借款,華融投資通過國民信託設立産品,由國民信託銀行賬戶將1.7億元轉入陳亞發工商銀行賬戶。1月19日,陳亞發向“海富通-陳亞發”賬戶轉入6.8萬元和40.8萬元分別用於支付産品託管費和管理費。
羅平鋅電2017年2月17日公告顯示,“海富通-陳亞發”持股數量10,173,547股,持股比例3.15%。羅平鋅電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期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數量與比例均未發生變化。
二、陳亞發控制使用“聚寶盆80號”賬戶交易“羅平鋅電”
陳亞發與吳某波係同鄉,關係很好。2017年5月17日,吳某波與陜西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陜國投·聚寶盆80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以下簡稱聚寶盆80號),優先級資金1億元,劣後資金5,000萬元,劣後方吳某波,緊急聯繫人陳某平。劣後級資金5,000萬元中的3,700萬元係陳亞發向吳某波的借款,1,300萬元係陳亞發向孫某珍的借款。
産品設立後,吳某波將賬號密碼告訴陳亞發。陳亞發認為“羅平鋅電”價格較低、可以買入,故作出交易“羅平鋅電”的決策,主要由陳亞發下單操作,偶爾由陳某平根據陳亞髮指令下單操作。“聚寶盆80號”産品主要由兩台電腦進行下單操作,兩台電腦MAC地址與陳亞發控制使用的“傅某城”等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主要MAC地址相同。“聚寶盆80號”買入“羅平鋅電”後,交易處於虧損狀態,陳亞發借款用於補倉。
“聚寶盆80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主要交易“羅平鋅電”,同時少量交易“建發股份”等。羅平鋅電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首次成為羅平鋅電前十大股東,持股5,834,420股,持股比例1.80%。羅平鋅電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6,085,420股,持股比例1.88%;2018年度中期報告顯示該産品持股5,234,220股,持股比例1.62%;2018年度第三季度報告顯示,該産品未入前十大流通股東。
三、陳亞發另控制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
陳亞發本人擁有6個證券賬戶,同時,陳亞發直接聯繫借用“傅某城”等5個證券賬戶,並通過吳某波借用“顧某東”等9個證券賬戶,陳亞發合計控制使用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
上述20個證券賬戶由陳亞發作出賬戶交易決策,由陳亞發下單操作,有時由陳某平根據陳亞髮指令下單操作。下單操作設備為陳亞發的筆記型電腦及廈門盛世匯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匯金)辦公電腦,下單地點在盛世匯金,陳亞發控制使用的20個證券賬戶交易“羅平鋅電”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四、陳亞發控制使用“海富通-陳亞發”“聚寶盆80號”以及20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違法增持“羅平鋅電”
2017年5月25日,賬戶組持有“羅平鋅電”首次達到5%,陳亞發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于限制交易期內繼續交易,2018年6月19日,賬戶組持有“羅平鋅電”達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內,賬戶組違法增持的股數約為9,960,967股,違法增持金額約為119,232,782.7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訊、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陳亞發控制賬戶組交易“羅平鋅電”,持股比例達到5%後,陳亞發未報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內停止交易,存在違法增持,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情形。
陳亞發代理人在聽證和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涉案賬戶組交易嚴重虧損。第二,陳亞發看好羅平鋅電股票,係長期投資,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是由於其建倉、加倉和補倉行為導致,不具有明顯惡劣性。第三,陳亞發沒有舉牌行為,沒有侵害《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所保護的法益。第四,陳亞發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行為未對市場交易産生實質影響。第五,與同期同類案件相比,本案處罰偏重。第六,虧損型操縱市場案可能同時合併限制期交易問題,相較該類案件,本案處罰有失公平。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和第二百零四條均不以違法行為是否獲利作為處罰依據,陳亞發是否存在虧損以及主觀故意與認定其違法行為無直接關係。
第二,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亞發在持有羅平鋅電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三日內報告並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買賣該股票。陳亞發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且在限制轉讓期內繼續交易,其行為損害了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投資者對市場變化的知情權。
第三,我會的處罰已綜合考慮了陳亞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亞發未及時報告和公告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陳亞發限制交易期內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5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