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發佈關於對時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 證券代碼:000686)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綦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綦韜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綦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綦韜自2004年5月起任職于東北證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東北證券稽核審計部擔任總經理,2013年12月至證監會調查期間在東北證券擔任職工監事。
李某係綦韜直系親屬,其證券賬戶于2010年11月17日開立於國信證券長春解放大路營業部,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為同名交通銀行賬戶,上述賬戶資金主要來源於綦韜。“李某”證券賬戶從2010年11月17日開戶至2014年10月10日,由綦韜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的交易由綦韜決策並實施,委託下單電話為綦韜平時使用的手機號及其辦公室電話。
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綦韜利用“李某”賬戶,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71,546,814.98元,盈利700,402.86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任職證明、從業人員登記資訊、賬戶交易流水及資金流水、詢問筆錄、聽證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綦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證監會決定:沒收綦韜違法所得700,402.86元,並處以700,402.86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綦韜)
〔2019〕144號
當事人:綦韜,男,時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住址:吉林省長春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綦韜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綦韜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綦韜的陳述申辯,根據聽證情況向當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式,當事人未再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綦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綦韜自2004年5月起任職于東北證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東北證券稽核審計部擔任總經理,2013年12月至我會調查期間在東北證券擔任職工監事。
李某係綦韜直系親屬,其證券賬戶于2010年11月17日開立於國信證券長春解放大路營業部,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為同名交通銀行賬戶,上述賬戶資金主要來源於綦韜。“李某”證券賬戶從2010年11月17日開戶至2014年10月10日,由綦韜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的交易由綦韜決策並實施,委託下單電話為綦韜平時使用的手機號及其辦公室電話。
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綦韜利用“李某”賬戶,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71,546,814.98元,盈利700,402.86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任職證明、從業人員登記資訊、賬戶交易流水及資金流水、詢問筆錄、聽證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綦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我會決定:沒收綦韜違法所得700,402.86元,並處以700,402.86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5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