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3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內蒙古證監局發佈關於李秀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內蒙古證監局對李秀光內幕交易中糧生物化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生化)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經查,2016年,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集團)決定以核心産品為主線加快整合,設立18家專業公司作為資産經營實體核心,因中糧集團玉米深加工業務分置於香港上市公司中國糧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糧油)和中糧生化,為解決同一業務長期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打造一體化的生化專業公司,2017年初,由中糧集團戰略投資部牽頭,開始研究推進玉米深加工業務重組整合的潛在方案。中糧集團作為中國糧油、中糧生化和中糧香港的實際控制人,在此次重大資産重組的整個過程均起主導作用。2017年5月17日集團總裁辦公會原則同意戰略投資部提交的“百合”項目相關事宜議題,基本確定了玉米深加工業務的整合方案,中糧生化重大資産重組進入實質籌劃階段,即該次重大資産重組事宜形成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17日。中糧生化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規定的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産的決定,在資訊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
中糧生化董事長佟某因聽取工作彙報和參加重大資産重組相關會議知悉內幕資訊,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係該次重組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22日。
1.李秀光與佟某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存在接觸聯絡
佟某與李秀光係前同事和朋友關係,兩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聯絡接觸較為頻繁。2017年7月20日至27日和2017年8月12日至20日期間,兩人多次見面。2017年8月22日兩人曾經通過電話。
2.李秀光控制使用其本人賬戶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中糧生化”
李秀光賬戶于2014年11月21日開立於中信證券長春人民大街營業部, 2017年8月2日至8月22日,李秀光利用其賬戶合計買入“中糧生化”52.78萬股,成交金額合計645.57萬元。李秀光分別於2019年4月8日和4月10日將其持有的52.78萬股全部賣出,交易虧損159.78萬元。
3.李秀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李秀光賬戶開立以來從未交易過“中糧生化”股票,其于2017年8月2日至24日在與佟某聯絡接觸後陸續買入“中糧生化”股票,買入該股所用資金量較其他大部分股票明顯放大,並存在虧損賣出“江淮汽車”買入“中糧生化”的情形,停牌前持有該股市值佔比較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李秀光也未能提供合理説明和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
李秀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李秀光處以15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李秀光,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秀光內幕交易中糧生物化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生化)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秀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集團)決定以核心産品為主線加快整合,設立18家專業公司作為資産經營實體核心,因中糧集團玉米深加工業務分置於香港上市公司中國糧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糧油)和中糧生化,為解決同一業務長期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打造一體化的生化專業公司,2017年初,由中糧集團戰略投資部牽頭,開始研究推進玉米深加工業務重組整合的潛在方案。
2017年3月13日,中糧集團黨組會議研究決定開展18項資産整合項目,其中包括中國糧油和中糧生化玉米深加工業務整合。為保密需要,將“百合”作為玉米深加工業務整合項目代號。
2017年5月17日,中糧集團召開總裁辦公會,會議原則同意玉米深加工業務重組方案,即先由中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香港)向中國糧油支付現金收購本次重組標的能源及生化業務,再由中糧生化向中糧香港發行股份購買能源業務100%股權和生化業務100%股權。中糧生化總經理李某、董事席某參加了會議,兩人于會後5天內將會議內容向中糧生化董事長佟某進行了彙報。
2017年7月31日,中糧集團召開“百合”項目啟動及研討會,研究了中國糧油向中糧香港出售標的資産的相關事項,佟某參加了此次會議。
2017年8月4日,中糧集團召開總裁辦公會,審議同意“百合”項目第一階段的交易架構,即由中國糧油將持有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學兩家公司100%權益出售予中糧香港全資持有的BVI公司中糧生化投資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3日,中糧集團召開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百合”項目中國糧油方面的估值對價及交易主要條款,會上要求中糧生化根據中國糧油方面的進度擇機停牌。佟某參加了此次會議。
2017年10月23日,中國糧油獨立董事同意批准向中糧香港出售標的資産,中國糧油決定於當日收盤後正式發佈交易公告。
2017年10月24日起,中糧生化停牌,停牌至2018年5月13日。
2018年4月24日,中糧生化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預案》,具體方案為中糧生化擬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向中糧生化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其持有的生化能源100%股權、生物化學100%股權和樺力投資100%股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完成後,生化能源、生物化學和樺力投資將成為中糧生化的全資子公司。
綜上,中糧集團作為中國糧油、中糧生化和中糧香港的實際控制人,在此次重大資産重組的整個過程均起主導作用。2017年5月17日集團總裁辦公會原則同意戰略投資部提交的“百合”項目相關事宜議題,基本確定了玉米深加工業務的整合方案,中糧生化重大資産重組進入實質籌劃階段,即該次重大資産重組事宜形成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17日。中糧生化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規定的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産的決定,在資訊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
中糧生化董事長佟某因聽取工作彙報和參加重大資産重組相關會議知悉內幕資訊,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係該次重組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22日。
二、李秀光內幕交易“中糧生化”
1.李秀光與佟某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存在接觸聯絡
佟某與李秀光係前同事和朋友關係,兩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聯絡接觸較為頻繁。2017年7月20日至27日和2017年8月12日至20日期間,兩人多次見面。2017年8月22日兩人曾經通過電話。
2.李秀光控制使用其本人賬戶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中糧生化”
李秀光賬戶于2014年11月21日開立於中信證券長春人民大街營業部, 2017年8月2日至8月22日,李秀光利用其賬戶合計買入“中糧生化”52.78萬股,成交金額合計645.57萬元。李秀光分別於2019年4月8日和4月10日將其持有的52.78萬股全部賣出,交易虧損159.78萬元。
3.李秀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李秀光賬戶開立以來從未交易過“中糧生化”股票,其于2017年8月2日至24日在與佟某聯絡接觸後陸續買入“中糧生化”股票,買入該股所用資金量較其他大部分股票明顯放大,並存在虧損賣出“江淮汽車”買入“中糧生化”的情形,停牌前持有該股市值佔比較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李秀光也未能提供合理説明和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中糧集團相關説明、中糧生化相關公告、相關賬戶交易數據、銀行資料和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秀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李秀光提出以下申辯意見,第一,其交易“中糧生化”的原因是交易前國家公佈相關的燃料乙醇産業政策;第二,其交易風格一直是大進大出,持有的“隧道股份”數量比“中糧生化”還高;第三,本次重組是將所有玉米加工企業併入中糧生化,包括四家澱粉加工企業,澱粉加工企業近年來一直是糧食加工行業微利和微虧的行業,沒有燃料乙醇的優勢。澱粉加工企業的併入使並購後的企業股票每股收益大幅降低,如知道詳情絕不會購買;第四,與佟某的接觸是因為佟某是其前同事,佟某每次回長春都會與其聯繫。8月22日通話是商量其他事情,與內幕資訊無關。
經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李秀光未提供國家公佈相關的燃料乙醇産業政策的證據。李秀光交易“中糧生化”的時間為2017年8月份,根據公開資料,國家公佈擴大燃料乙醇生産政策的時間是2017年9月份,晚于其交易時間;第二,當事人提出的購買理由不能支援其最終的購買決策,因此,不能認定其在敏感期內大量交易“中糧生化”具有正當理由。李秀光稱大進大出是其習慣,但並不能解釋大額虧損賣出其他股票的資金全部買入“中糧生化”的異常行為;第三,李秀光與內幕資訊知情人佟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多次聯絡接觸,二人聯絡接觸後,李秀光大量買入“中糧生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結合李秀光與佟某聯絡接觸情況、李秀光交易行為異常性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足以認定李秀光與佟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頻繁聯絡的過程中獲悉了內幕資訊,兩人通話中是否還涉及其他事項與本案無必然聯繫,內幕資訊利好利空與內幕交易是否成立無關。綜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秀光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戶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19年12月25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