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3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貴州證監局發佈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勇波、王曉燕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貴州證監局對立信會計所執業的大唐高鴻數據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立信會計所在對位列高鴻股份前五大客戶(合併口徑)中的江蘇聚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貿有限公司、江蘇蘭創恒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函證時,未有效查驗對方資訊。同時,對回函異常情況未進一步核查。
二、未發現費用跨期問題
立信會計所在銷售費用審計中,未對有關合同條款進行分析,未取得相關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單,導致未發現高鴻股份子公司跨期確認費用問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貴州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勇波、王曉燕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勇波、王曉燕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陳勇波、王曉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大唐高鴻數據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對位列高鴻股份前五大客戶(合併口徑)中的江蘇聚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貿有限公司、江蘇蘭創恒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函證時,未有效查驗對方資訊。同時,對回函異常情況未進一步核查。
二、未發現費用跨期問題
你們在銷售費用審計中,未對有關合同條款進行分析,未取得相關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單,導致未發現高鴻股份子公司跨期確認費用問題。
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陳勇波、王曉燕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們嚴格遵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執業,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19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