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7日訊 湖南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中審華會計所”)及吳淳、蔣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湖南證監局對中審華會計所執業的《湖南天潤數字娛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審計報告》(湖南天潤數字娛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潤數娛”)部分事項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天潤數娛與廣東恒潤華創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恒潤互興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發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證。已審財務報表附注中將其披露成擔保責任,公司未進行賬務處理,中審華會計所未充分關注關聯交易涉及的會計確認問題。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會計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吳淳、蔣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吳淳、蔣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吳淳、蔣元:
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湖南天潤數字娛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審計報告》部分事項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天潤數娛與廣東恒潤華創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恒潤互興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發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證。已審財務報表附注中將其披露成擔保責任,公司未進行賬務處理,你們未充分關注關聯交易涉及的會計確認問題。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吳淳、蔣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2月1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