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日訊(記者鄭嵐予)今日,浙江水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晶光電”)來自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監管函。
監管函稱,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水晶光電通過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繫統累計減持其參股子公司日本光馳78.73萬普通股股份,扣除成本、稅費因素後,本次減持可獲得投資收益共計約1.08億元人民幣,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23.08%,但水晶光電直至2019年10月29日才對此進行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2.1條、第 2.7 條、第 9.2 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5.1.7 條的規定。
這于水晶光電而言已經不是初犯,此前就曾經因為控股股東星星集團因急需資金,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方式合計減持公司465.90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套現1.46億元,其中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的65.90萬股股票未及時披露,被深交所公開批評。
另據中國網財經統計,從上市至今,公司董事長林敏累計減持625.01萬股,套現約1.59億元,董事范崇國累計減持346.11萬股,套現約8780.33萬元,董事盛永江累計減持192.56萬股,套現約2972.68萬元,高管周建軍累計減持119.24萬股,套現約2781.53萬元,高管李夏雲累計減持109.92萬股,套現約2333.77萬元。
(責任編輯:胡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