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廣州高金富恒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高金富恒)、熊海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5年3月,廣州高金富恒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廣州誠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廣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昌股份)的控股股東廣州高金技術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集團)增資57800萬元,增資後高金富恒持有高金集團49.066%的股權,從而間接持有毅昌股份12.36%的股份。但高金富恒未對上述股份權益變動事項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
熊海濤作為高金富恒時任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高金富恒、熊海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州高金富恒集團有限公司、熊海濤
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高金富恒集團有限公司、熊海濤:
經查,2015年3月,廣州高金富恒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廣州誠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富恒)向廣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昌股份)的控股股東廣州高金技術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集團)增資57800萬元,增資後高金富恒持有高金集團49.066%的股權,從而間接持有毅昌股份12.36%的股份。但高金富恒未對上述股份權益變動事項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
熊海濤作為高金富恒時任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高金富恒、熊海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13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