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證監會發佈龔彩霞、郭梅高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因內幕交易“東陽光科”,中國證監會對郭梅高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龔彩霞沒收違法所得53,172.97元,並處以159,518.91元的罰款。
經查明,郭梅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藥)在香港主機板上市。東陽光藥上市後,東陽光藥和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科)實際控制人張某能一直謀求東陽光藥回歸A股,實現資産證券化。
2016年6月,張某能考慮通過發行股份換股的方式將東陽光藥的內資股注入東陽光科,並讓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陽光科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深圳東陽光實業)的鄧某華推動相關工作。
2016年6月30日,東陽光科董事會秘書潘某雄通過郵件向仲介機構相關人員發送東陽光藥內資股單獨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張某能與深圳東陽光實業的其他6位管理人員鄧某華、唐某發、郭某平、盧某新、朱某偉、張某偉召開集團管理層工作會議,張某帥列席該會議。張某能介紹了中金公司關於東陽光科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的最終方案,並徵求其他管理人員的意見,其他管理人員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關方就東陽光科收購東陽光藥內資股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遞交有關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就豁免函提出反饋意見,隨後東陽光科組織境內外法律顧問回復,並於10月18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首次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日,東陽光科收到香港證監會的進一步反饋意見,並於11月7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得到香港證監會批准。
2016年11月15日,東陽光科緊急停牌。2016年11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深圳東陽光實業準備籌劃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開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等多項公告,稱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方式,向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東陽光藥業)購買其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佔東陽光藥股份總數的50.04%)。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並參考東陽光藥H股的市場價格,宜昌東陽光藥業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的交易作價確定為322,108.80萬元。
前述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的終點是2016年11月15日。張某帥、朱某偉等人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郭梅高內幕交易“東陽光科”
郭梅高係內幕資訊知情人張某帥的舅舅,與張某帥關係親密;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是老鄉,關係較好。郭梅高與張某帥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通話頻繁,與朱某偉在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話3次。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買入“東陽光科”458,100股,成交金額3,286,725元,虧損193,289.57元。
郭梅高於2016年9月26日與張某帥有通訊往來,其于2016年9月27日開始大量買入“東陽光科”,其交易“東陽光科”的行為與張某帥的通訊往來吻合。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買入“東陽光科”的資金與買入其他股票的資金相比明顯放大,持股數量超過以往,買入行為明顯異常,且郭梅高不能作出合理説明。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陽光科相關公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及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郭梅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郭梅高處以10萬元的罰款。
經查明,龔彩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藥)在香港主機板上市。東陽光藥上市後,東陽光藥和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科)實際控制人張某能一直謀求東陽光藥回歸A股,實現資産證券化。
2016年6月,張某能考慮通過發行股份換股的方式將東陽光藥的內資股注入東陽光科,並讓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陽光科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深圳東陽光實業)的鄧某華推動相關工作。
2016年6月30日,東陽光科董事會秘書潘某雄通過郵件向仲介機構相關人員發送東陽光藥內資股單獨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張某能與深圳東陽光實業的其他6位管理人員鄧某華、唐某發、郭某平、盧某新、朱某偉、張某偉召開集團管理層工作會議,張某帥列席該會議。張某能介紹了中金公司關於東陽光科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的最終方案,並徵求其他管理人員的意見,其他管理人員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關方就東陽光科收購東陽光藥內資股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遞交有關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就豁免函提出反饋意見,隨後東陽光科組織境內外法律顧問回復,並於10月18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首次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日,東陽光科收到香港證監會的進一步反饋意見,並於11月7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得到香港證監會批准。
2016年11月15日,東陽光科緊急停牌。2016年11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深圳東陽光實業準備籌劃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開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等多項公告,稱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方式,向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東陽光藥業)購買其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佔東陽光藥股份總數的50.04%)。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並參考東陽光藥H股的市場價格,宜昌東陽光藥業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的交易作價確定為322,108.80萬元。
前述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的終點是2016年11月15日。朱某偉等人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龔彩霞內幕交易“東陽光科”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龔彩霞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存在密切通訊往來。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龔彩霞通過其本人名下的賬戶買入“東陽光科”310,000股,成交金額1,977,110元,盈利53,172.97元。
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于2016年9月6日知悉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龔彩霞”賬戶于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連續買入“東陽光科”31萬股,沒有賣出,買入時點異常,買入意願較強,買入行為高度異常,且龔彩霞不能作出合理説明。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陽光科相關公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及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龔彩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龔彩霞違法所得53,172.97元,並處以159,518.91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具體如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郭梅高)
〔2019〕79號
郭梅高,男,1958年1月出生,時任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採購部部長,住址:廣東省東莞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郭梅高內幕交易“東陽光科”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郭梅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藥)在香港主機板上市。東陽光藥上市後,東陽光藥和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科)實際控制人張某能一直謀求東陽光藥回歸A股,實現資産證券化。
2016年6月,張某能考慮通過發行股份換股的方式將東陽光藥的內資股注入東陽光科,並讓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陽光科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深圳東陽光實業)的鄧某華推動相關工作。
2016年6月30日,東陽光科董事會秘書潘某雄通過郵件向仲介機構相關人員發送東陽光藥內資股單獨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張某能與深圳東陽光實業的其他6位管理人員鄧某華、唐某發、郭某平、盧某新、朱某偉、張某偉召開集團管理層工作會議,張某帥列席該會議。張某能介紹了中金公司關於東陽光科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的最終方案,並徵求其他管理人員的意見,其他管理人員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關方就東陽光科收購東陽光藥內資股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遞交有關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就豁免函提出反饋意見,隨後東陽光科組織境內外法律顧問回復,並於10月18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首次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日,東陽光科收到香港證監會的進一步反饋意見,並於11月7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得到香港證監會批准。
2016年11月15日,東陽光科緊急停牌。2016年11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深圳東陽光實業準備籌劃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開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等多項公告,稱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方式,向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東陽光藥業)購買其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佔東陽光藥股份總數的50.04%)。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並參考東陽光藥H股的市場價格,宜昌東陽光藥業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的交易作價確定為322,108.80萬元。
前述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的終點是2016年11月15日。張某帥、朱某偉等人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郭梅高內幕交易“東陽光科”
郭梅高係內幕資訊知情人張某帥的舅舅,與張某帥關係親密;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是老鄉,關係較好。郭梅高與張某帥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通話頻繁,與朱某偉在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話3次。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買入“東陽光科”458,100股,成交金額3,286,725元,虧損193,289.57元。
郭梅高於2016年9月26日與張某帥有通訊往來,其于2016年9月27日開始大量買入“東陽光科”,其交易“東陽光科”的行為與張某帥的通訊往來吻合。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買入“東陽光科”的資金與買入其他股票的資金相比明顯放大,持股數量超過以往,買入行為明顯異常,且郭梅高不能作出合理説明。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陽光科相關公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及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郭梅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我會決定:對郭梅高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8月2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龔彩霞)
〔2019〕78號
龔彩霞,女,1976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宜都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龔彩霞內幕交易“東陽光科”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龔彩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12月29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藥)在香港主機板上市。東陽光藥上市後,東陽光藥和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科)實際控制人張某能一直謀求東陽光藥回歸A股,實現資産證券化。
2016年6月,張某能考慮通過發行股份換股的方式將東陽光藥的內資股注入東陽光科,並讓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陽光科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深圳東陽光實業)的鄧某華推動相關工作。
2016年6月30日,東陽光科董事會秘書潘某雄通過郵件向仲介機構相關人員發送東陽光藥內資股單獨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張某能與深圳東陽光實業的其他6位管理人員鄧某華、唐某發、郭某平、盧某新、朱某偉、張某偉召開集團管理層工作會議,張某帥列席該會議。張某能介紹了中金公司關於東陽光科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的最終方案,並徵求其他管理人員的意見,其他管理人員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關方就東陽光科收購東陽光藥內資股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遞交有關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就豁免函提出反饋意見,隨後東陽光科組織境內外法律顧問回復,並於10月18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首次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日,東陽光科收到香港證監會的進一步反饋意見,並於11月7日向香港證監會遞交了反饋回復。2016年11月14日,全面要約收購豁免申請得到香港證監會批准。
2016年11月15日,東陽光科緊急停牌。2016年11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深圳東陽光實業準備籌劃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開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東陽光科發佈了《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的公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等多項公告,稱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方式,向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東陽光藥業)購買其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佔東陽光藥股份總數的50.04%)。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並參考東陽光藥H股的市場價格,宜昌東陽光藥業持有的東陽光藥22,620萬股內資股股份的交易作價確定為322,108.80萬元。
前述東陽光科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東陽光藥內資股股份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的終點是2016年11月15日。朱某偉等人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龔彩霞內幕交易“東陽光科”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龔彩霞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存在密切通訊往來。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龔彩霞通過其本人名下的賬戶買入“東陽光科”310,000股,成交金額1,977,110元,盈利53,172.97元。
內幕資訊知情人朱某偉于2016年9月6日知悉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龔彩霞”賬戶于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連續買入“東陽光科”31萬股,沒有賣出,買入時點異常,買入意願較強,買入行為高度異常,且龔彩霞不能作出合理説明。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陽光科相關公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及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龔彩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我會決定:沒收龔彩霞違法所得53,172.97元,並處以159,518.91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8月2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