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保障地方融資平臺在建項目後續融資
- 發佈時間:2015-05-15 10:44:3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中國網財經5月15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1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稱,國家將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方面,給與支援與保障,以滿足實體經濟的合理融資需求,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
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産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通知》指出,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區分存量和增量實施分類管理,依法合規進行融資;支援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規範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切實做好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措施,密切協同推進,切實滿足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需要。
其中,《通知》對支援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支援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並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後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對於規範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密切關注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援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範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於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對於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通知》原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
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
後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的意見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依法合規積極支援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切實滿足實體經濟的合理融資需求,有效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適用範圍
(一)總體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區分存量和增量實施分類管理,依法合規進行融資,切實滿足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需要。
(二)適用範圍。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産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二、重點任務
(三)支援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支援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並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後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四)規範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地方各級政府要密切關注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援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範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於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對於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五)切實做好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管理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兼顧促發展和防風險,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對於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審慎測算融資平臺公司還款能力和在建項目收益、綜合考慮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的基礎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切實做好後續融資管理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重點支援農田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確保貸款符合産業發展需要和産業園區發展規劃。
(六)完善配套措施。對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在保障財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對於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本地區國庫庫款餘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準的地區,允許地方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於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週轉,以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地方財政部門在動用國庫庫款用於資金週轉前,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抄送同級人大有關機構和有關單位。地方財政部門在完成政府債券發行之後,要及時將資金全部收回國庫。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資訊共用,密切監測債務變化。
三、組織實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工作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八)密切協同推進。財政部、人民銀行要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財政部要制定出臺地方政府債券配套管理辦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使用工作的組織領導。銀監會要加強監管、正確引導,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工作,並將本意見傳達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政策協同,共同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相關工作,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九)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