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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股份違約事件監管升級

發佈時間:2016-06-29 09:46: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一汽股份違約事件監管升級

  一汽股份申請延期履行不可撤銷承諾事件爆發後,監管升級。

  就在一汽股份控股的一汽轎車(000800)和一汽夏利(000927)27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事項前夜,深交所再次向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發出關注函,與此同時兩家上市公司所屬的當地證監部門也分別向兩家公司發出了監管關注函。

  深交所官網顯示,6月24日深交所再次向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發出關注函,要求一汽轎車、一汽夏利和一汽股份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未能兌現承諾的理由,補充披露在延長履行承諾期限內確保兌現的具體措施。關注函還要求一汽股份披露超期未履行承諾的補償措施。

  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6月24日晚間也同時發佈公告稱,所在地監管局也分別向兩家公司發出監管關注函,明確稱,一汽股份承諾變更相關議案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監管要求,要求一汽股份盡到上述深交所提出的資訊披露義務。

  一汽轎車公告還稱,證監會吉林省監管局要求其核查深圳市明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耀資本”)等臨時提案人的資格,審慎作出提案人是否適格的結論。

  明耀資本聯合其他一汽轎車中小股東,于6月16日向一汽轎車遞交了臨時提案。一汽轎車6月22日發佈公告稱,因其中108位股東的授權委託文件均為複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無需將臨時提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

  一汽轎車、一汽夏利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將於6月27日召開,審議事項中均包含一汽股份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議案。深交所關注函要求一汽股份于股東大會之前書面回復並履行披露義務,否則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中規定,如若認定超期未履行承諾,證監會可採取多種監管措施,如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證監會還可依規對其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

  6月24日,一汽轎車收于10.66元/股,下跌0.74%;一汽夏利收于5.17元/股,下跌0.96%。較6月4日發出一汽股份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公告之日,兩公司股價已分別跌去19.18%和27.39%。

  今日(6月27日),一汽轎車和一汽夏利將分別在吉林省長春市、天津市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包括一汽股份變更承諾事項履行期限等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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