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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有位購車需要考慮週全

發佈時間:2015-08-10 12:1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岳雅風

  推行有位購車公共政策,應該廣泛徵求意見,仔細了解群眾訴求,使其更好地汲取民智、體現民意、符合民心

  8月7日,北京市規劃委主任黃艷做客“市民對話一把手”系列訪談欄目,針對通州區“市行政副中心”的規劃,黃艷表示,要抑制通州房價飆升,加強政府的管控手段,此外她表示“購車要有停車位”應在通州先行。對屢遭詬病的交通擁堵問題,黃艷稱,通州的交通管理將“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加大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提倡綠色出行;另一方面,停車等治理將更加嚴格。“比如説,買車的必須要有停車的地方,你不能馬路邊亂停。”(8月8日《京華時報》)

  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及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多,城市道路交通壓力必然日益增大。北京市有關負責人提出有位購車的公共政策設計,有著積極的意義。但這一政策能否真正施行,落實之後能否有效緩解交通壓力並將其負面影響控制到最小,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筆者認為,就目前而言,推行有位購車政策對緩解交通壓力是否有效尚有待實踐檢驗,但對於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卻需要考慮週全。

  允許市民購買車輛並辦理行駛證屬於行政許可,而根據立法法精神及有關法律規定,任何部門不得在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外私設行政許可,抬高準入門檻。寸土寸金的大城市,車位與機動車的價格已經出現了倒挂,要求有位購車,無疑將行政許可門檻抬到了比較高的地步。據報道,北京市早就于1998年實施了停車泊位證制度,後因各種原因而取消,其中有一個原因是2003年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驗車時只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也即有位購車屬於設立行政許可門檻,需要謹慎。

  假使推行有位購車政策排除了法律障礙,也不一定能緩解交通壓力。在誠信有待加強和管理部門間存在資訊壁壘的情況下,政府不容易徹底掌握市區停車位的有效資訊並登記管理,自然也不容易讓“一車一位”完全發揮作用,卻可能給仲介機構、黃牛黨、停車機構留下挪騰、鑽營和漁利空間,可能會讓開具停車證異化為部分企業和相關人員牟利的手段。如果管理方式和手段沒有獲得明顯提升,就可能無法避免有位購車新政引發上述問題。此外,即使有位購車政策能在通州地區有效執行,實施效果也會因為政策的不統一而有所減弱。家住通州的車主可以在通州以外的地區購車而在通州行駛,有關部門如何逐一查驗並處罰?

  在土地資源和城市空間有限的前提下,有位購車政策的衍生品就是車位價格上漲。利益驅動之下,某些人還可能通過權力尋租或利益交換方式在公共空間乃至道路兩旁“劃線而治”,設置更多停車位,甚至本應行車的地段也可能成了停車位,進一步阻礙交通順暢。含金量日益增加的停車位還可能成為開發商與購房者博弈的工具,開發商可將車位與房屋綁定出售,或要求競買有限車位者須購買高價房屋或位置較差房屋,等於變相推高了房價。強勢的開發商還可能採取各種手段擠佔小區綠地、防空設施等公共資源,以改造成車位出售,或者將有限的車位出售給業主之外的有購買能力者,侵犯本小區業主權利。

  公共政策必須具有合法性、持續性和公平性。推行有位購車公共政策,應該廣泛徵求意見,仔細了解群眾訴求,使其更好地汲取民智、體現民意、符合民心。同時出臺對應的配套措施,才能在儘量不增加公眾負擔,少産生負面影響的基礎上緩解交通壓力,惠及多數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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