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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單方違約 消費者有權説“不”

發佈時間:2015-07-09 10:4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消費者劉先生遇到一件鬧心事兒:新車買完後在店內參加了免費保養活動,3次保養過後卻被4S店以車輛保養次數過多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劉先生於去年年底在4S店購買一輛家用汽車,參加了店裏開展的價值4500元的“養車無憂”活動,雙方簽訂了免費基礎保養服務合同書。當時,店方銷售人員承諾免費保養不限次數,合同上也註明“車輛報廢或車輛轉讓過戶”視為合同履行完畢。近期,劉先生去保養時卻被告知不能免費,原因是他保養次數太多。雙方協商無果,劉先生將此事投訴至大連市甘井子區消費者協會,請求調解。

  調解中,劉先生表示,由於工作需要,購買的車保養次數確實多了些,但是合同上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是車輛報廢或者轉讓,這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因此4S店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約定。4S店方對簽訂的“養車無憂”保養服務合同表示認同,但認為消費者保養次數過多,一個月保養3次超出了常規,又提出銷售人員在簽合同時拿錯合同,“正確”合同上規定一年保養的次數為2次到5次。4S店方表示,既然他們簽錯了合同,按照目前情況,可以扣除前3次保養的錢數,退還給消費者餘款,然後解除合同。消費者對經營者提出的解決方案表示不同意。

  甘井子區消協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消費糾紛涉及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問題。從消費者提供的證據看,消費者簽訂的合同條款約定沒有歧義,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解除和變更合同需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所以商家擅自要求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屬於合同違約行為。對於拿錯合同的説辭,消協也不予支援,4S店無正當變更理由,以此為藉口,消費者可以拒絕。

  經過調解,店方願意將4500元費用退還給劉先生,同時補償劉先生油錢400元,終止雙方簽訂的保養服務合同,劉先生對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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