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城市快速路、橋隧對電動車的專項整治行動中,交管部門通報了一起案例,電動車主被追尾,人受傷不説,還要承擔次要責任。
今年5月20日6點36分,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武漢市二環線高架由江漢向硚口方向行駛,當行至長豐大道匝道口時,遇情況減速,緊隨其後的轎車剎車不及,撞到了黃某所駕電動車,黃某受傷。硚口區交通大隊調查後認為,轎車駕駛員劉某駕車時,對道路前方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行車安全,認定其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而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標誌的指示,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行駛,也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擔次要責任。黃某受傷後醫療費花費3萬餘元,按照有關規定,電動車主應承擔一部分的醫療費用。如果治療終結後,法醫評定的後期賠償費用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那麼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黃某也將按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