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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當新車賣 寶馬銷售:“超報”是行業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5-03-15 16:3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興衝衝花大錢買了一輛全新“寶馬”牌汽車,沒過幾個月問題連出。偶然的發現令消費者傻眼:自己買的這輛車在系統裏早已提前數月銷售,車主姓名也不是自己。系統登記錯誤還是自己買到一輛二手車?銷售人員的一番解釋揭開了謎團:這是一輛早已提前銷售的“超報車”!

  何謂“超報車”?這是偶然現象還是行業慣例?“超報車”對消費者權益會造成哪些損害?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對此進行了獨家調查。

  新車故障連連 原因何在?

  于女士2014年2月28日在寶馬汽車授權經銷商北京寶澤行5S店購買了一輛型號為M3 KG91V的寶馬牌汽車。于女士説,提車後便發現車上有多處劃痕,且冷車啟動便抖動嚴重,對此北京寶澤行的銷售人員解釋説,寶馬M3很多車型都這樣,開一段時間磨合磨合就會好了。

  然而車況並沒有如銷售人員解釋的那樣發展。在隨後的使用中,該車抖動問題一直未解,且發動機故障燈也亮了起來。2014年10月9日于女士將車輛交付天津天寶寶馬4S店檢測故障。

  “天津天寶的工作人員跟我説,該車輛在寶馬系統裏登記的起保時間為2013年12月19日,而我實際購車時間為2014年2月28日。”通過進一步查詢,于女士發現車主姓名登記為李燕霞,居然也不是自己的名字。

  車子“毛病”多,車主資訊不是自己,銷售日期也比實際購買日期提前好幾個月。難道自己買的是一輛二手車?經過與銷售人員的一番交涉,于女士才弄明白,原來自己購買的是一輛早已上報銷售的“超報車”。

  銷售人員解釋説,所謂“超報車”,即銷售商為完成廠家銷售任務,將實際沒有銷售的車輛上報,來獲取廠家返點的一些車。根據于女士提供的與銷售人員對話錄音顯示,銷售人員承認這種行為是寶馬中國默許的,而且這是行業潛規則,不光寶馬,很多廠商經銷商都這麼做。

  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消費者范女士的身上。2012年,范女士從天津寶信4S店購買了兩輛型號為730的寶馬牌轎車,其中一輛同樣屬於“超報車”,因為銷售日期的原因並不享受兩年或10萬公里免費保養。在隨後的使用中,這輛車的水箱、變速箱接連出現故障,水箱兩次更換,車子莫名自行加速,這令范女士苦惱不已。

  業內人士揭秘:豪車品牌一年超報銷量20%!

  記者以“超報車”為關鍵詞在百度搜索發現,“超報車”這一潛規則並未被消費者熟知,搜索結果並不多。然而令人吃驚的是,在僅有的“超報車”投訴帖中,“寶馬”品牌佔了絕大部分。

  在著名的汽車論壇“汽車之家”上記者看到,重慶萬州市民范先生在2014年也遭遇了寶馬車“超報車”問題。原本自己的愛車要到今年9月才到保修期,但7月5日到4S店維修的時候,卻被工作人員告知,車輛在5月份就過了保修期,現在要維修,得自己掏錢。在隱蔽拍攝的錄影中,銷售人員説:“這種情況非常常見,我們這裡一年有上百輛車是這種情況。這個月規定我要賣100輛車,但是我沒完成,但廠商每個季度末都會考核。那我怎麼辦?我會把這輛車提前報零售。”

  從事進口汽車銷售行業十餘年的業內人士朱某(化名)告訴記者,其實超報這一行為並不僅僅集中在寶馬品牌,這的確是業內的一個潛規則。

  “除了應付廠家任務外,銷售商的超報行為一方面能提前拿到廠家返點,一方面通過超報低銷量車型來獲得廠家更多暢銷車型的配額。銷售商得實惠,廠商銷量‘增長’,中國區域公司面子上好看,也更能穩固在總公司的地位。”

  根據朱某測算,一般的進口汽車品牌超報量佔其上報量的20%左右。“不過寶馬的銷量大,好賣的車型多,必須經過更大的超報行為來獲取更多盈利車型,我估計大概在25%左右。”朱某説。

  “超報車”可能是“老化車”

  朱某説,“超報車”實際直接損害的是消費者的保修期限。“銷售和統計的時間差會導致廠家對車輛的保修期有一塊兒縮短。而廠家默許4S店超報行為,會導致所有4S店根據客戶開發票日期或者行車證登記日期,只能在購車4S店私自做保修,不能享受聯保服務。”

  此外,擁有四家汽車4S店的老闆宋某(化名)對記者表示,超報的車基本上都是市面上比較冷門的車型,超報會導致車輛長時間積壓在庫裏甚至風吹日曬。“你看看有些地方的橋底下停著大量落滿灰塵的新車,這都是超報車。”宋某説,長期如此會導致整個剎車系統和全車油液系統的老化和揮發,肯定嚴重影響車的品質。“無論是進口的還是國産的,這車到店之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品質肯定是在下降的,而且對於汽車來説是越放越壞。”

  北京市京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文生律師説,對於“超報車”的爭議應該在於出廠檢驗合格,而長期放置後是否還是合格産品?即便在保修期期間,也應特殊對待。消費者有知情權,如不告知並保證品質合格,則存在出售劣質産品行為,有雙倍賠償風險。

  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寧指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即將於2015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不得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誘導銷售。因此,消費者可以先與汽車銷售商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商直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汽車銷售商承擔欺詐行為所造成的賠償責任。

  記者3月13日就“超報車”行為與寶馬中國取得了聯繫。該公司的公關團隊一位姓于(音)的女士對“超報車”這一現象表示早已知曉,並表示將會對記者的問題儘快予以答覆。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接到寶馬中國對該問題的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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