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購新車取車前在4S店由他人駕駛發生剮蹭,與4S店協商未果後,車主張女士將該4S店北京某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購車合同,退還購車款,並雙倍賠償購車款。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張女士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2013年10月,張女士與汽貿公司簽訂新車銷售合同,從汽貿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該車凈價為21.2萬元。當月31日,張女士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交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及商業保險。同年11月1日,汽貿公司帶張女士辦理了車輛檢驗手續,張女士于當日取得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並交納了車輛購置稅。同日,張女士回到汽貿公司,由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選件安裝。後汽貿公司工作人員讓他人駕駛張女士所購新車,他人在駕駛該車時與其他車輛剮蹭。
張女士訴至一審稱,汽貿公司在銷售活動中存在欺詐意圖。事故發生後,汽貿公司包庇員工,強迫自己接受發生過事故的車輛。故起訴要求解除與汽貿公司的車輛買賣合同,汽貿公司退還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交強險、商業險等費用共計23.9萬餘元,同時,雙倍返還42.5萬元購車款。
法庭上,汽貿公司答辯稱,張女士與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該買賣合同沒有任何法定解除的情形,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且涉案車輛已交付給張女士並於2013年11月1日辦理完成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張女士也以車主和被保險人的身份為該車辦理了車輛保險。即張女士已經實際擁有車輛所有權,雙方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在此前提下,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車款沒有法律依據。涉案車輛係合格産品,汽貿公司也從來沒有對張女士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欺詐,張女士以欺詐為由要求汽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汽貿公司認可事故事實,也認可對該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不善的責任,公司已經處罰了違規員工。
一審庭審中,汽貿公司表示同意給張女士更換一輛同款式同配置的新車,但張女士不同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張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車輛買賣合同,張女士已向汽貿公司支付購車款,汽貿公司亦將車輛交付張女士,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張女士所購車輛係整車出廠的新車,汽貿公司在將車輛交付張女士時車輛未存有瑕疵,張女士也已辦理了車輛的檢驗及登記手續,故張女士、汽貿公司的買賣合同已基本履行完畢。張女士上訴提出汽貿公司未交付車輛並以汽貿公司在提供車輛裝潢服務過程中造成其車輛損壞導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李曉波 涂 浩 記者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