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4S店公然出售山寨配件 被罰五倍違法所得

發佈時間:2016-04-29 15:16: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高宇峰  責任編輯:金瀟

  昨日,記者從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獲悉,一季度,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了一批要案、新案,涉及行業有手機配件、網際網路金融、衣服鞋帽類、汽車配件、電視購物、食品等行業。其中,查處的汽車配件案,是南寧市工商部門首次使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規來處罰。查處的某電視購物案是新《廣告法》實施以來,根據廣告用語不得使用“國家級” “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南寧市工商局第一次成功執行下來的案件。

  虛假宣傳案件

  網際網路金融公司

  2月24日,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對南寧市江南區五一中路一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的業務加盟網頁上出現了,“平臺享譽業界,相繼獲得‘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公眾服務十佳品牌’稱號、‘中國中小微企業優質服務百強品牌’ 稱號、‘中國金融行業安全風控百強名企’稱號、‘中國P2P網貸行業誠信百強A級平臺’稱號、‘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十大最具投資價值品牌’等榮譽……”的宣傳用語。經查,該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所發佈的獲獎獲優情況不真實,誤導公眾,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消費點評: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當事人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

  網站廣告

  2月24日,南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查明,廣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産”核準部門的相關批准或認定的情況下,在其公司網站上發佈:“檸檬鴨”“廣西名菜·非物質文化遺産 檸檬鴨”“本公司主營廣西本土特色美食産品,現主要推出甘峰檸檬鴨,該産品口味純正獨特,香滑開胃,是一道家喻戶曉的廣西名菜,更是非物質文化遺産”等內容的廣告。

  ●消費點評:該公司行為已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南寧市工商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發佈虛假廣告行為,並處以廣告費用5倍的罰款。

  電視購物

  去年9月7日,廣西某電視購物對外發佈了“新疆阿克蘇駿棗”廣告。廣告宣傳中出現了“最好的”“最新”“首選佳品”“滋補之上選”等字樣或語音內容。

  ●消費點評:該電視購物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南寧市工商局責令停止該發佈廣告,並根據《廣告法》相關法規,對發佈廣告的公司處罰20萬元。

  其他案件

  4S店以山寨貨充原廠配件

  去年8月11日,南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銷售一汽大眾品牌汽車的一家4S店依法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有外包裝箱標注“製造商:廣州天譽飛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委託方:廣州飛歌汽車音響有限公司,車型:一汽大眾第7代高爾夫”等內容的“數字高清車載影音導航系統”配件産品。該公司聲稱該設備産品為一汽大眾原廠配件,或未明示説明該設備的産品資訊,該4S店的行為涉嫌欺詐。

  ●消費點評:經查,該4S店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工商部門對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未經授權使用産品商標

  2月22日,接舉報,南寧市工商執法人員對東葛路一手機售賣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家多處地方貼有“蘋果”圖標的宣傳。經過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確認,當事人的這家店是未經許可使用蘋果商標,店記憶體放待售打著蘋果標誌的鋼化玻璃保護膜及存放的印製蘋果標誌的包裝紙袋,都不是蘋果公司或授權單位生産。

  ●消費點評:該手機銷售店違反了《商標法》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規定;該手機經營戶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NIKE運動鞋來源不明

  去年12月3日,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根據投訴線索,對朝陽路商業廣場1樓的兩家商鋪運動鞋賣場進行檢查,發現銷售的“NIKE”並無進貨憑證。運動鞋賣場也未辦理營業執照。經清點,該批運動鞋有379雙,案值60261元。

  ●消費點評:經查,經營戶也是未經商標所有公司許可,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工商部門對經營者處罰4000元。

昨日,記者從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獲悉,一季度,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了一批要案、新案,涉及行業有手機配件、網際網路金融、衣服鞋帽類、汽車配件、電視購物、食品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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