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4日 星期六

機動車限行該不該入法爭議大 需多方面評估

發佈時間:2015-07-07 08:10:48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6月30日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李安東、方新等不少委員建議,對機動車限行等規定,要慎重考慮。

  根據此前北京、廣州等地的PM2.5源解析報告,機動車污染已經成為這類超大城市的最主要空氣污染源。而限行 已經被一些城市認為是控制空氣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指 出,機動車限行是對公民財産使用權的限制,在特殊情況或緊急狀態下尚可理解,但不宜普遍授權。還有委員擔心,這將為依據“紅頭文件”實施的限購、限行提供 法律依據,給常態化限行打開口子。

  記者了解到,修訂草案一審之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環資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組織調研,徵求各方面意見並進行了認真研究。中央有關部門包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改委、工信部等部門,以及部分公眾均提出應該刪除該條。

  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補充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但依然有反對聲音:

  “這不足以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不足以防止公權對私權的限制,老百姓擔心徵求意見很可能成為走過場的形式。”李安東委員認為,應該有更過硬的約束條件,比如限行必須經過各級人大或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對公民已經繳納的稅費應當按比例償還等等。最好的辦 法是刪除該條,因為還有相應條文托底,比如“在重污染天氣的情況下可以臨時限行”。

  方新委員也認為,限行等措施如果需要常態化,還需要進行多方面的評估。首先,要研究限行、限購措施對防治大氣 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作用。其次,要研究這種限行措施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有衝突,如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措施,限行後是否要相應減免車船稅或者有其他 形式的補償。

  李安東委員表示,限行等規定不僅限制了公民財産使用權、不符合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的精神,而且還有一個深層 次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即該條涉及到國家對機動車通行的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問題。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都以大氣污染防治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 施,那麼,如何保障全國車輛的通行無阻,如何保障“暢通工程”順利實施。

  有的專家説,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為了維護國家統一,首先採取三項措施:一是車同軌,二是書同文,三是行同輪,第一位的是統一車輛標準,破除地方障礙,保障車輛在全國的暢通無阻。以史為鑒,單雙號限行常態化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污染問題和經濟問題。

  審議中,不少委員提出,機動車污染的問題確實需要加快解決,除了控制機動車總量和上路車數量外,更應整體降低機動車污染水準。孫寶樹委員提出,油品升級仍是當務之急,可在法律中對相關內容加以強化。

  此次修改中,還明確提出要完善對地方大氣污染防治限期達標規劃完成情況的考核監督機制。事實上,絕大部分城市目前無法完成上述目標。據環保部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開展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的161個城市中,僅有16個城市的空氣品質達標,空氣品質超標城市超過9成。

  對此,袁泗委員則表示,考慮到落實監管仍然可能是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難點,應進一步強化該法中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

  “在最近的一次追蹤檢查的報告裏,再次提到調查難、取證難、處罰難。”袁泗委員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怎樣加大監督手段,公眾參與,建議在這個法裏增加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多媒體、多介質、多手段的,大大加大對這個法律的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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