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動刀4S店模式 汽車品牌銷售辦法近期出臺

發佈時間:2014-10-20 09:08:25  來源:蓋世汽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實施了十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簡稱《銷售辦法》)終於要走到盡頭了。記者日前獲悉,在經過最後一輪業內意見徵詢後,由商務部主持的《銷售辦法》修訂版將很快在商務部網站上進行公示。

  記者了解到,針對《銷售辦法》的修訂細則,商務部在一個月前連著組織了三次座談會,分別邀請經銷商、廠商和專家,進行意見徵詢。

  “新辦法的名稱改了,去掉了‘品牌’二字”,參與該座談會的某經銷商代表稱,修訂後的全稱為《汽車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簡稱“新《銷售辦法》”)。由於老辦法的核心就是品牌授權,因此,“品牌”的消失可以被看做是對老辦法的大幅顛覆。

  記者從商務部知情人士處得到的消息是,新《銷售辦法》最大的改變在於更為重視經銷商的聲音,對廠家壟斷地位進行了相應的責任約束,包括禁止壓庫搭售、規範行業監督機制以及經銷商建立退出賠償機制。

  不過,最受爭議的“授權制”得以保留。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授權”的概念、授權年限。“經銷商是一個獨立經濟體,應該受到應有的保護,而不是附屬於汽車廠商,但經銷商們最為關注的‘授權模式’要想完全改變,也不太可能。”上述知情人士説,“這是新《辦法》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修改過程中各方各執一詞,難以形成統一意見,所以最終結果可能也難如經銷商所願。”

  在中國推行了十幾年的4S店模式也已走到頂峰,在新《銷售辦法》中,汽車超市、大賣場、電商等多元化模式都被列入鼓勵之列。

  這顯然不是一起簡單的規則修訂,作為中國汽車流通領域的“基本法”,《銷售辦法》在中國實施了10年,也被質疑了近10年,其中,“品牌授權制”被認為是汽車流通領域所有矛盾衝突糾紛的根源。但由於産業鏈條複雜,且涉及部委較多,因此修訂方案幾易其稿,卻始終難産。今年以來的汽車反壟斷風暴成為最後一根重量級“稻草”,在工商總局和十部委相繼出拳後,老版《銷售辦法》最終被送上了有去無回的“手術臺”。

  “我個人預計,下個月應該就有可能公示,最快明年初就會實施。”上述經銷商表示。對於這個時間表,同樣參與座談會的汽車領域相關專家表示不能肯定,但修訂版的出臺確實“快了”。

  記者從商務部得到的回應是,“最終版的《辦法》仍在匯總中,將會擇機儘快出臺。”

  為“授權制”正名

  2005年出臺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旨在規範當時雜亂無序的市場,“品牌授權制”成為最有效的行政規範手段。但正是這項規定,被認為構築了一個嚴重不平等的市場環境:廠家過於強勢,進而引發價格與市場壟斷,引發與經銷商不斷升級的矛盾衝突。

  今年8月1日,《工商總局關於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簡稱《公告》)出臺,汽車經銷商獲得了可以銷售任何多個品牌汽車的自由。這被認為是向《銷售辦法》落下的第一刀,是“工商總局的一小步,《銷售辦法》改革的一大步”。

  目前可以確認的是,新《銷售辦法》取消了“品牌”,但沒有取消“授權”。

  “新《銷售辦法》的一個重點就是為授權制正名,”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副理事長蘇暉稱,“外界總認為是品牌授權制導致了廠家過於強勢,導致了行業壟斷。其實授權制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汽車廠家將這種權力放大,借勢搞壟斷,而經銷商又缺乏必要的保護”。他表示,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IT業還是家電業,授權制都是普遍推行的合理零售模式。

  但新《銷售辦法》對授權有了更明確的界定,包括進一步明確“授權”的概念、授權年限;制訂品牌供應商設立標準;制訂品牌經銷商設立標準;制訂品牌供應商和品牌經銷商合同文本(範本),杜絕建店標準、搭售、廣宣等霸王條款;經銷商退出機制等。

  據悉,為了保證工商總局《公告》的實施,新《銷售辦法》規定不允許廠家限定經銷商只能銷售單一品牌。

  商務部相關人士表示,在新版《銷售辦法》中,“授權”出現的頻率非常高。

  “工商總局發文,在資格審批層面不再對授權進行干涉,但從商務模式上講,經銷商仍需要同廠家簽訂相關銷售合同。”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李金勇表示。

  在為授權制正名的同時,更多維護弱勢經銷商的權益是新版《銷售辦法》的另一個重要改變。

  這種改變體現在對廠家責任的更多界定上,主要包括:第一,禁止壓庫搭售。對廠商針對經銷商的壓庫、搭售等不合理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禁止。

  第二,規範行業監督機制,新《辦法》將建立一個監督機制,通過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系列經營合同範本,這將作為廠商、總經銷商與經銷商之間的授權合同範本。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將得到廢除。

  第三,建立退出機制。規定供應商不能無故取消經銷商的授權,否則就要回購經銷商的庫存以及經銷商過去應為建這個品牌所投入的基本維修設施等相關投入。汽車供應商的某一個車型停産,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同時還要保持10年以上的配件銷售服務。而在老《辦法》中只是規定要在合理期間內提供配件銷售服務。

  “比如退出機制,明確規定廠家必須給予經銷商一定的補償。”蘇暉表示,更多的廠家與經銷商的利益分配,政策無法左右,只能通過市場進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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