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零部件生産企業首度被納入 召回管理再升級

發佈時間:2014-10-20 08: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歷經十年檢驗,汽車召回制度進入新一輪調整期。

  10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汽車召回實施過程中對生産企業的責任和義務進一步明確,更首次將零部件生産者一併列入召回管理規定中。2004年10月,第一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汽車召回實施十年來,已經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38億元。”在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主任陳玉忠看來,汽車召回制度的積極效用十分明顯。

  十年之間,歷經幾輪完善和升級的汽車召回制度,正在越發深刻地影響著汽車業的發展。

  政策加碼

  “《實施辦法》的出臺是為了加強《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可執行性。”10月14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郝慶豐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實施一年來,在實施和落實過程中發現的一些細節上的問題,都會通過《實施辦法》新增的細節規定來修補。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條例》中對於缺陷調查方面“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産者、經營者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的規定,在《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調整為“質檢總局和受委託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産者、經營者、零部件生産者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至此,汽車零部件企業首次進入汽車召回管理範疇之中。

  “整車是由汽車零部件組成的,整車出現缺陷及品質問題,絕大部分原因是由於汽車零部件問題導致的。把零部件企業納入到汽車召回管理條例中,是從根源上找原因,促使零部件生産廠家更重視産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在郝慶豐看來,《實施辦法》與《條例》相比,在缺陷産品調查的職能部門和調查對象上都進行了範圍上的放開後,汽車召回制度落實起來將更加順暢。

  這次發佈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零部件生産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汽車召回制度也為生産者預留充分的抗辯空間。本報記者了解到,對於質檢總局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並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的情況,如若生産者認為其汽車産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車産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從而進入進一步論證和鑒定階段。同時,雙方均可組織聽證。

  此外,為切實保證汽車召回的調查和鑒定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還規定,評估專家不得與生産企業存在利害關係。

  效應初顯

  儘管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差距,但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已經開始顯現出積極效應。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十年來我國已實施汽車召回793次,共1688.5萬輛。而從年度召回數量數據來看,2009年,我國汽車召回數量首次突破100萬輛之後,2013年這一數字更超過530萬輛。

  不僅如此,陳玉忠透露,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實施十年以來,單從汽車召回上來看,已經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38億元。“根據我們的初步估算,十年中,中央財政每為汽車召回投入一元錢,就相當於為老百姓挽回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70元。”陳玉忠表示。

  而從汽車召回案例的性質構成數據上,執法機關的調查和監管力度上的加強也十分明顯——十年間,我國共計進行的793次、1688.5萬輛汽車召回中,因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共計召回缺陷汽車産品83次、541.3萬輛,分別佔召回總量的10.5%和32.1%;而從今年前三季度質檢總局的統計數據來看,共進行召回125次,召回汽車213.5萬輛。其中,因國家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召回15次、召回汽車111.5萬輛,分別佔召回總量的12%和52.2%。

  此外,在全國乘用車市場資訊聯席會副秘書長崔東樹看來,十年來,要求進口品牌進行國內外同步召回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有些進口品牌國外進行召回時會繞開中國,這對中國消費群體不夠公平。”

  所幸的是,隨著中國汽車召回制度逐步完善,此前一度“與中國市場無關”的全球召回,也開始對中國市場一視同仁——今年3月,寶馬因發動機設計存缺陷召回23萬輛汽車,這不僅是一例國內外同步召回事件,更是由我國發現、判斷召回後引發的全球召回案例;而在2013年年末,通用亦因燃油泵支架存在缺陷打破了來自中國汽車召回領域的一項紀錄——超過145萬輛的大批量召回;幾乎同時,已在北美市場因種種原因進行過7次召回的福特汽車,也于去年年底在中國市場宣佈召回翼虎車型。

  多元趨勢

  “我國汽車召回制度的建立,填補了法律空白,有效保護了我國汽車消費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在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看來,汽車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意義十分深遠。

  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將9座以上客車納入召回管理範圍;2009年又將載貨汽車、挂車也納入召回管理範圍……適用範圍擴大的同時,汽車召回制度在執行力度上也大幅升級。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3年1月正式實施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將我國汽車召回制度由“規定”升格為“法規”。

  “在責令改正、處5萬以上直至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有關許可等大力度的懲罰措施之下,極少企業還敢心存僥倖。”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蔣蘇華曾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同步升級的巨大懲罰力度使汽車召回法律體系更加威嚴。

  而在不斷升級和強化的汽車召回制度建設過程中,召回主體對於召回的態度也有開始轉變的趨勢。“企業召回的主體責任意識正在明顯加強,從原來認為召回是件丟臉的事,轉變到了認為召回是維護企業形象和加強品質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質檢總局執法司司長嚴馮敏表示。

  更值得關注的是,當下正將汽車零部件企業納入汽車召回管理制度之中,也同樣釋放出了由整車召回向多主體路徑召回轉變的趨勢。“在美國,《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聯邦行政法典》等多部法規中對汽車召回制度都做出明確規定,採用原廠配件配備的整車出現批次性缺陷問題,通常由整車生産企業實施召回,而如若整車中的替換汽車配件出現批次性問題,則由替換配件的汽車零部件企業實施召回。”有汽車業內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而據本報記者了解,現階段國家質檢總局等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進行相關探討。“確實在進行相關探討和論證。”10月14日,有接近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從消費者反映的情況來看,確實有這種需求(指替換零部件的召回問題),但究竟何時能落實到政策層面,目前尚無時間表。除整車召回方式外,未來還會有怎樣的多元化召回方式和召回主體,現在也還沒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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