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類“圍追堵截”式交通執法,之所以屢見不鮮,除了相關執法部門人員缺乏應有的“嚴格依法執法”觀念之外,更深層次的根源恐怕還在於,“執法經濟”的普遍客觀存在。
今年3月12日,因一輛計程車不接受停車檢查,山東省曲阜市交通局監察大隊的兩輛執法車違規超速實施圍追堵截,致使計程車發生6死2傷的特大交通事故。近日,濟寧市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曲阜交通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沈某等人決定逮捕。
僅因“計程車不接受停車檢查”,交通執法車便“違規超速實施圍追堵截”,最終導致如此慘烈的交通執法悲劇,令人十分痛心。面對交通執法,計程車“不接受停車檢查”,當然不應該。但交通執法部門因此便“圍追堵截”,明顯有違基本的執法規範,實乃一種違法濫權執法。
依據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範》,“遇有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車(船),也不得追截,可採取記錄車(船)牌號等方法進行處理”。
“圍追堵截”式交通執法無論是對於被執法者,還是執法者自身來説,都蘊含著極大的安全風險,極易釀成嚴重的安全後果。而在上述執法事件中,計程車僅僅因為“不接受停車檢查”,便在執法者的“圍追堵截”下付出“6死2傷”慘痛代價,顯然完全走向了執法目的的反面。
然而,儘管“圍追堵截”式交通執法的違法性、危害性均顯而易見,但在現實中,此類執法現象,卻並不罕見。如據此前媒體報道,2012年3月,湖南寧鄉縣路政執法人員圍追堵截一輛超載大貨車,致其側翻,駕駛員身亡;2014年8月,河南封丘縣兩輛交通執法車前堵後追一輛貨車引發交通事故……
此類“圍追堵截”式交通執法,之所以屢見不鮮,除了相關執法部門人員缺乏應有的“嚴格依法執法”觀念之外,更深層次的根源恐怕還在於,“執法經濟”的普遍客觀存在。很明顯,在這種“執法經濟”驅使下,一些地方交通執法人員真正“圍追堵截”的,並非寫在紙上的執法目的,而是背後的部門和個人執法利益,這誠如此前有基層交通執法部門官員坦承的,“經費來源全靠罰款”,“要自己想辦法掙錢養活自己”。
因此,要想徹底祛除“圍追堵截”執法現象,除了要強化問責和懲治力度,更重要的恐怕還在於,必須從執法體制上徹底剷除“執法經濟”現象滋生土壤,以便確保相關執法人員既“不敢”也“不想”實施此類違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