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深圳治堵從經濟手段轉向行政手段為哪般?

發佈時間:2014-12-30 02:3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岳雅風

  深圳29日18時起實行小汽車限購,電動汽車也在限購範圍之列。深圳市政府29日17:40分突然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並公佈了車輛“限外”方案。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此前曾多次表態:深圳將以經濟手段治理交通擁堵,不會實行小汽車限購措施。因此,此舉對於市場和市民而言,來得有些“突然”。

  治堵行政手段開閘:深圳突然實行小汽車限購、限外令

  29日,深圳治堵行政手段正式開閘:限購、限外同步實施。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陳惠港宣佈,為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品質,調控小汽車合理有序增長,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市政府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全市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每年暫定為10萬個,視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適時調整。

  並且,“10萬個指標中,2萬個針對電動小汽車,其餘8萬個為普通小汽車。50%搖號,50%競拍。”陳惠港説,“29日18時起,在申請辦小汽車註冊、轉移、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前,應按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證明文件。”

  與此同時,治堵“限外”方案也同步宣佈。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長徐煒表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車外,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四個行政區域內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間(7:00-9:00,17:30-19:30)禁止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客汽車通行。

  但是,港澳號牌車輛不受該限行措施限制。

   經濟手段醞釀已久 市民廣泛探討

  今年,深圳提出一系列以經濟手段治堵的方案。包括收取高額路邊停車費、擬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違停重罰等。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交委出臺的《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對深圳市原特區內區域全面啟動路邊停車收費,原路邊免費泊位實行新的管理收費模式。經試點後,深圳新增約1.2萬個路邊停車泊位,並將於2015年1月1日開始收取路邊停車費。根據收費標準,一類區域從早上7點30分至晚上9點,首半小時5元,之後每半小時10元;二類區域和非工作日相應減少。這意味著路邊停車收費停滿一天收費高達245元。如果出現超時停車等6種泊位內外違停行為,將會被處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處罰,部分違停行為還會被記錄到個人徵信系統。

  除了啟動路邊停車高額收費治堵外,今年7月,深圳又提出了擬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調節交通出行、緩解交通擁堵的思路和措施。

  按照擬定的徵收方法,在物業收取停車費用的基礎上,再對每輛車加收調節費。收費方案共兩套,方案一按時段徵收,方案二按區徵收,最高每天要分別加收162元或240元。制定後,交委先後召開了兩次聽證會。但是由於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在合法性方面存在較大爭議,大部分聽證代表不贊同。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多次表示,增加停車費、擬徵停車調解費,都是為了提高用車成本,通過經濟杠桿,對小汽車出行需求做出調控。

  在深圳研究通過經濟手段治堵的過程中,有市民提出,深圳的公交和地鐵票價在全國都屬於高價水準,是否可以通過降低票價引導人們選擇綠色出行方式,但是此呼聲卻並沒有獲得相關部門任何回應。

   經濟手段尚未開用 行政手段已然開工

  值得注意的是,強調以經濟手段治堵的深圳,經濟手段卻尚未進入實施階段。路邊停車收費要到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收取,對於治堵會産生何種效果,尚未可知。但在這種情況下,治堵行政手段卻已然開工。難免讓人摸不到頭腦。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今年多次表態,深圳將以市場手段治堵,不會採取限購、限外的行政手段。但此次態度卻180度大轉變。

  29日的新聞發佈會上並未設置問答環節,新聞發佈者在發佈完消息後快速離席。

  隨後,深圳市政府提供一份原因説明稱:截至2014年12月20日,深圳機動車保有量超過314萬輛,近5年年均增長率約16%。2014年新增約55萬輛,增速達20.9%。但以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為主要經濟手段的調控 措施存在較大爭議,目前無法推行。按照現有態勢,未來2年深圳市機動車還將新增約100萬輛,到2016年底機動車保有量將超過400萬輛。據測算,屆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將從2014年的55分鐘拉長至92分鐘。因此,採取增量調控措施遏制小汽車增長,是現階段深圳治理交通擁堵的當務之急,為採取綜合措施治理交通擁堵贏得時間和空間。

  深圳出臺小汽車限購、限外措施有何法律依據?深圳市政府的説法是:《深圳經濟特區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政府可以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措施,治理交通擁堵。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規定,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

  然而,深圳市一些市民質疑稱,這些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可以實行限購和限外措施,地方政府突然出臺限購、限行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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