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故相對於典型的逃逸在情節上有所輕微,當地交管部門為何作出了2000元的頂格處罰?對此,執法者還須給出一個更合理的説法。
據報道,浙江衢州的李師傅怎麼也想不通,因為撞了條小狗,竟然被交警罰了2000元,扣了12分,而交警給出的理由是“肇事逃逸”。
在並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撞了一條小狗,卻被施以如此重罰,這種事情無論發生在誰身上,估計都要“鳴冤”。細細分析,恐怕李師傅在三個方面覺得冤枉:一是只是撞了條狗怎麼就算交通事故?二是認為自己當時不知情,怎麼能算“肇事逃逸”?三是即便前兩者都成立,為何施以如此重罰?
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而這條小狗為有主物,正是他人的合法財産,將之撞亡顯然構成“交通事故”。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嚴格來説,要構成逃逸,行為人就需要有“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惡意,同時有逃離現場的客觀行為。
在某種意義上,“逃離”也帶有極強的主觀色彩。可是實際上,肇事者的主觀想法只有他自己才清楚,交管部門要進行執法,只能從客觀事實進行反推,這種反推不一定是最準確的,但也是執法過程中必要的模糊處理。因為若非如此,每個逃逸者都將否認自己的主觀惡意,從而規避法律應有的認定與懲罰。
根據李師傅的説法,當時突然從路邊躥出一條小狗,“我聽見輪胎響了一下,也不知道有沒有撞到。”他並未立即停車查看,而是繼續行駛,過了兩公里才停車查看。這個表述表明他顯然意識到了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但他選擇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進行了放任,進而離開現場。這種情況下,即使他自稱不知情,也須被推定為逃逸。
法律對肇事逃逸有著嚴懲的立法取向,這一方面是因逃逸將造成損失擴大,另一方面是因逃逸加大了執法者和受害者維權的成本,還因為逃逸將使規避法律成為一種可能。這種嚴懲不僅體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也體現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一次記12分。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該行為還作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懲罰。
可見,李師傅的行為的確構成了“肇事逃逸”,記12分的懲罰也無可爭議,而唯一有待商榷的就是,本次事故相對於典型的逃逸在情節上有所輕微,當地交管部門為何作出了2000元的頂格處罰?對此,執法者還須給出一個更合理的説法,否則,李師傅也有權利單就罰款金額這部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庭上討個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