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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通過 機動車限行未加入

發佈時間:2015-08-31 10:38:21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為在源頭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該法修改後增加規定:一是制定燃油品質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煉製企業應當按照燃油品質標準生産燃油。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最終未加入機動車限行的規定。

  東方早報8月31日報道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在源頭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該法修改後增加規定:一是制定燃油品質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煉製企業應當按照燃油品質標準生産燃油。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最終未加入機動車限行的規定。

  重典處罰 不設上限

  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説,“這部法規定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措施,並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新大氣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專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環保罰款50萬元上限額度,變為按倍數計罰,是重典治霾的具體體現,必將對污染企業産生巨大的震懾作用。

  資訊公開 獎勵舉報

  環境資訊公開,是最有效的“防污劑”。為了保障公民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法律同時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此外,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資訊的權利方面,法律規定,大氣環境品質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佈。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認為,法律通過更多手段推動環境資訊公開,讓公眾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助於降低環境保護管理成本,提高環境保護管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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