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私人書信究竟能否上拍?——楊絳事件背後的思考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11-04 16:44:24 | 出版社: 《收藏投資導刊》雜誌

文 本刊記者李晶

“我沒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只在自己的小天地裏過平靜的生活。”這是我國著名作家、翻譯家、已故著名作家錢鐘書的遺孀楊絳先生在百歲生日時曾寫下一句話,但目前她的平靜生活正在被打破。

“此事讓我很受傷害,極為震驚。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間的私人書信,本是最為私密的個人交往,怎麼可以公開拍賣?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為商品去交易嗎?年逾百歲的我,思想上完全無法接受。”對於今春拍賣公司將上拍多件錢鐘書、楊絳、錢瑗(錢鍾書和楊絳女兒)書信及手稿。102歲的楊絳表示無法接受。

  

一波三折的拍賣

從去年的“過雲樓”開始,文物古籍、名人手札書信開始成為拍賣場的寵兒。特別是北京匡時的“南長街 54 號藏梁氏重要檔案專場”以 6709.2 萬元的高價以及100% 的成交率顯示出市場的熱度。梁啟超的手稿《袁世凱之解剖》以713 萬元的高價成交;梁思成、林徽因的文定禮本以 379.5 萬元成交;梁啟超關於創辦《國風報》 宣傳立憲思想的信札以 264.5 萬元成交。這些均高出估價數倍甚至數十倍。

在如此利好的市場行情下,錢鐘書書信、手札的出現對於拍賣公司而言絕對是個驚喜。相比擁有一件錢鐘書信札的北京傳是和擁有三件錢鐘書、楊絳書信的北京保利,中貿聖佳計劃在6月22日拍賣的“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札專場”更加引人注目。因為專場內容包括錢鐘書、楊絳、錢媛書信及手稿等作品,共計109件。而且這些作品屬於首次最大規模曝光。據了解,此專場包括了60件錢鐘書毛筆書信,13封楊絳鋼筆書信以及6封錢瑗鋼筆書信。這些書信都是與香港《廣角鏡》雜誌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另外還有兩部錢鍾書、楊絳的手稿,一部是207頁箋紙鋼筆《也是集》手稿,另一件是楊絳6頁《幹校六記》校勘。

得到這樣的重量拍品,中貿聖佳很高興:“錢鍾書書信手稿如此最大規模的首次曝光,對於在近現代文學史中對錢鍾書的研究可稱價值巨大”、“錢鍾書真跡如此整體系統地拍賣可謂尚屬首例,且空前絕後。”在拍賣前期的宣傳過程中,他們不遺餘力地為“錢氏手稿”造勢。藏家們也很高興,紛紛摩拳擦掌準備打好這場“硬仗”。可人們似乎忘了作為寫信人之一、錢鐘書的遺孀楊絳是否高興。事實上,她很不高興。

2013年5月26日,一則公開聲明讓拍賣界炸開了鍋。楊絳在聲明中堅決反對自己和家人的私人書信被拍賣,並表示:“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權利,立即停止侵權,不得舉行有關研討會和拍賣。否則我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此事迅速引發輿論熱議。中國國家版權局、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中國作家協會等先後發表意見,支援楊絳。

6月2日,楊絳第二次發表緊急聲明,表示決不妥協、堅決維權到底。隨後,北京保利和北京傳是兩家拍賣公司表示第一時間撤拍拍品,擁有最多件書信的中貿聖佳並沒有做出回應。因此,楊絳委託律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裁定,請求法院責令中貿聖佳立即停止公開拍賣、展覽、宣傳楊絳享有著作權的私人信件。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訴前禁令裁定,要求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不得實施侵害錢鐘書、楊絳、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在今春徵集難的行情下,撤拍如此多的重量拍品對中貿聖佳確實是個“艱難的決定”。所以在6月4日還對媒體表示不會撤拍的中貿聖佳又于6月6日宣佈撤拍。

此時,幾家拍賣行已經全部作出撤拍的聲明,但是錢老夫人依然決定“走向法庭”。據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在6月7日受理了“原告楊絳訴被告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權糾紛民事訴訟案”。

當權利發生衝突時, 誰優先?

在拍賣公司與楊絳先生的紛爭中,輿論似乎一邊倒地支援楊絳先生。作為一位受人尊敬的學者,一名102歲的老人,楊絳的情感訴求得到了人們的理解和同情。但是除卻感情因素,這場紛爭中暴露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當權利發生衝突時,誰優先?

當物權和著作權發生衝突時

“這是一個拍賣活動。在拍賣中,這些信件涉及的是物權的轉移。那麼,首先應該明確誰擁有物權。”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人大律師學院兼職教授王鳳海説,“一般來説,在《物權法》中,動産佔有即所有。除非能舉證委託人是非法佔有的,否則只要法律不禁止轉讓,就可以轉讓。”

“信件屬於動産,那麼目前它持有人,為它的所有人。這位持有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其有權利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處置信件,包括私人收藏、或者轉讓,如果轉讓,其可以選擇洽購或者拍賣。此時,拍賣公司接受物權所有人的委託,對物品進行拍賣就是順理成章的了。”王鳳海進一步解釋。

“創作者通過買賣、或其他合法方式,將作品轉讓給他人時,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就發生了分離:作者保留了著作權,擁有者則依法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權。作品擁有者對作品享有的是物權,而作者的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産權。當兩項權利發生衝突時,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王鳳海認為,“所以説該批信札的拍賣需要經過楊絳的允許,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此批信札在誰手裏,誰就擁有所有權。楊絳個人也沒有權利要求撤拍,只有委託人和公權力機關才有權利要求撤拍。如果楊絳希望撤拍,可以請公權力機關介入。”

當物權與隱私權發生衝突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應享有作品的展覽權和物權。也就是説,楊絳先生擁有信件的著作權,但對信件享有物權和展覽權的是目前擁有信件的委託人。”王鳳海介紹。

那麼依據《著作權法》,委託人對拍品行使展覽權似乎無可厚非。但是與一般拍賣標的不同的是,此次發生糾紛的拍賣標的是信件。作為私人往來信件,其中難免涉及到一些寫信人和收件人之間的“小秘密”,這些秘密也許是一方不願意公之於眾的隱私。那麼在物權與隱私權發生衝突時,誰該為誰讓路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博士認為,隱私權是人格權,是維護人格尊嚴所必須的,是最優先受到保護的。“在本案中,李國強享有信件的所有權,但信件上同時還有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他無論是將信件贈與、出售給他人,抑或委託拍賣公司拍賣,都侵害了錢先生、楊先生和錢瑗的隱私權等人格權益。其實,在權利衝突時人格權益優先於財産權益方面,我國法院有很多案例。比如,畫家給裸模畫油畫。畫家畫完了,擁有著作權;他將油畫印刷成冊,是在行使著作權。問題是,在沒有得到裸模同意的情況下,這種行使著作權的行為就侵害了模特的隱私權、肖像權甚至名譽權。”他還強調,“此外,我國物權法第7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所有權時,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一個問題是大家忽略的:隱私權的判定不是個人,而是公權力機構。往來書信不同於一般的書畫作品,如果通信當事人認為涉及隱私,可以提交公權力機構,由公權力機構判定,是否有隱私?是否能公開?是否能轉讓?”王鳳海提醒大家注意,“這個事件中,如果委託人就是收件人,那麼楊絳可以直接向公權力機關主張隱私權。如果委託人不是收件人,那麼就要追究委託人是如何得到信件的。如果是通過非法途徑取得,那麼就不止是民事責任了。如果是通過贈予或者買賣得到信件的,那麼就表示收信人已經有限度地轉讓了隱私權。同理,如果這批信札是楊絳贈送給收信人的,也表示她把她的隱私權有限度地進行了轉讓。”

“其次要注意的是隱私權不能共用,也不能繼承。這就意味著即使楊絳要主張隱私權,也只能主張自己的。如果信件是錢鐘書寫給其他人的,那麼楊絳是沒有隱私權可言的。”王鳳海強調。

拍賣公司撤拍違法,不撤拍侵權?

“現在,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援楊絳,認為如果不撤拍就侵犯了楊絳的隱私權。但實際上拍賣公司撤拍,才是違法。”在一片質疑聲中,王鳳海語出驚人。

“在國外成熟的社會體制中,思考問題應該先是是否合法,其次是是否合理,最後才是是否合情。但在我國恰恰反過來了。”王鳳海説,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但因為我國的法制建設不健全,人們習慣以‘情、理、法’的順序來處理問題,反而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

“首先,大家認為楊絳先生已經表示強烈反對了,拍賣公司就應該撤拍。但是在法律上講,只要拍賣人接受了委託,簽訂了拍賣委託合同,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就成立了。此時,除非委託人自己在拍賣前撤拍,或者是公權力的介入撤銷拍賣,拍賣公司是沒有權利撤拍的。如果在這個事件中,保利、中貿聖佳他們是自行撤拍,那麼毫無疑問他們是違法的。而楊絳也應該通過公權力機關要求拍賣公司撤拍,而非自己直接主張。”王鳳海從另一個角度分析道。

“其次,對於信件公開展示侵犯了寫信人的隱私這一點,我們可以在《拍賣法》中找到這樣一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也就是説,拍賣公司對拍品進行公開展示是《拍賣法》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如果不履行才是違法。”王鳳海説,“再者,有人要求拍賣公司公開委託人姓名,質疑拍賣公司不公開就是包庇。但是拍賣本身就是隱名交易,在委託人和競買人的要求下,拍賣公司有義務為其保密。”

對於已經撤拍的事實,有人疑惑即使這批信札中有部分涉及寫信人的隱私權,那麼將整個專場的拍品全部撤拍是否有點兒“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悲哀?對此,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小娟解釋:“作品手稿原稿的部分,我認為拍賣是可以進行的。因為《幹校六記》這些作品已經出版公開了。拍賣的行為只是物權上的一個轉移,不涉及著作權上的侵權。書信裏,現在已經公開的這一部分,因為之前沒有公開,那麼可能會涉嫌侵犯著作權裏的發表權,但是沒有公開的那部分,我認為拍賣是可以繼續進行下去的,這個從著作權的角度來講是不構成侵權的。”

“還有一個問題很有意思。保利原計劃上拍的兩封錢鐘書、楊絳寫給魏同賢(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長)的信件,被魏同賢指出是偽造的。一封錢鐘書寫給他的信,落款竟然是1999年,要知道1998年錢鐘書先生已經去世。顯然這封信造假無疑,但是楊絳女士為何還會主張隱私權呢?”王鳳海認為,這樣的維權反而會混淆視聽,方便偽造者為假信件“正名”。最後,王鳳海造假者的倡狂表示匪夷所思:“對於通信雙方都在世,出現偽造的信件。我還是第一次碰到。”

“從研究者的角度來看的話,拍賣當然也是一個收集整理名人手記、手稿的重要方面。因為第一手資料確實非常珍貴,但是這個方面不能以侵害著作權人乃至他家人的隱私權為代價。這兩者怎麼平衡?一方面是社會公眾,包括研究者、讀者都有興趣來了解錢先生的思想、錢先生手稿裏所表現的那些內容,但另一方面,這種表現又不能夠以侵害他人的權益為代價。所以這兩者需要一個平衡,這個平衡最終需要有法律的判斷,同時也有倫理和道德的判斷。”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張頤武的疑問,也是很多人目前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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