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追續權”法草案引爭議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12-19 11:14:42 | 出版社: 《收藏投資導刊》雜誌

文/戈戈

今年3月,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的官方網站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在該草案中,“追續權”這一概念首次被引入,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項中規定:“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隨後在今年的7月,在經過多方意見的徵求後,該草案的第二稿也在第一稿的基礎之上誕生,其中對於“追續權”也有更為明確的説明,即在第二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條中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者放棄,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日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經基本完成,對於美術作品引入“追續權”業已基本敲定,而這項單純針對拍賣領域藝術品交易的“追續權”法案的推行,必定會引來眾多拍賣公司的異議之聲。

果然,就在草案第三稿基本完成的消息放出後,華辰拍賣總經理甘學軍就發了這樣一條情緒相當強烈的微網志:“聽説版權局擬在著作權法修訂案中提出:通過拍賣轉讓美術作品,需要給作者或其繼承人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荒唐之極!第一,不厚道!對收藏者是恩將仇報!第二,不公平!咋就只提拍賣呢?第三,不明智!殊不知交易利益和熱情被遏制了,藝術家的利益和熱情也會被遏制!”

北京榮寶拍賣的總經理劉尚勇也在其個人微網志談到了這個話題,“美術、攝影、文稿實物轉讓後再流通轉讓仍分享收益的‘追續權’,有可能變成市場的‘奪命追魂槍’,而促使此類物品退離公開市場。”同時,劉尚勇也對該法案的能否實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在市場轉机讓的是物權,不是著作權。保護版權也不能侵害物權。追索版權卻不可追索物權。否則誰還敢當物主? 著作權當然歸著作者,署名權、出版權、版稅權都不隨物權轉移,但物權一旦交割不能反覆追續,否則房産商看二手、三手賣了高價也要追續收益,富者更富,一勞永逸。絕對不是社會鼓勵的分配方向。此外,擁有藝術品也不能隨便更改署名等藝術家權利,收藏家往往也是藝術品的保護者。他不是藝術家權利的剝奪者。”

最後,劉尚勇還提到整個追續權法案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點:“初始完稅是個要點,畫家初始轉讓作品後應依法納稅,否則他追續的也是一個非法權利。”

很顯然,尚未實施的“追續權”法案已經遭到了很多業內人士的質疑,但即便是質疑者如雲,相信也很難阻擋該法案在國內的推行,而質疑聲的不斷增加也凸顯了國內相關藝術類法案在制定與推行過程中的不透明與不公開化,即便如同前文中所提到在該法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徵集了各方的觀點,但依舊無法抵消今天質疑聲出現後的新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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