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記者 畢武英 2012年11月20日,一個先前並不為人熟知的法律名詞——“追續權”,被北京榮寶拍賣總經理劉尚勇喻為拍賣業的“奪命追魂槍”,並以微網志的形式發佈在網上,頓時引起了業界的關注。 雖然,在劉尚勇的這條微網志中,對“追續權”只是作了簡單的描述:“美術、攝影、文稿實物轉讓後再流通轉讓仍分享收益的‘追續權’有可能變成市場的‘奪命追魂槍’而促使此類物品退離公開市場。”但由此引發的討論已遠不止停留在奪命追魂的凶險上。 藝術家需要“追續權”的保護嗎? 美術作品的“追續權”出現在近期基本完成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趙勇向記者介紹説,今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7月6日,又公佈了第二稿。“我們注意到,《著作權法》第一稿寫入了‘追續權’,第二稿進一步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者放棄,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 顯然,完善後的第二稿,明確指向了藝術品拍賣,趙勇婉轉地稱“這就給拍賣從業者以及藝術市場其他相關參與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課題:如何認識這項新的權利?”而一向直言的劉尚勇則毫不客氣地認為“這明顯就是行業歧視。法律應該平等,不能僅僅因為拍賣交易公開,在實行‘追續權’過程中,相較其他交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就專指向拍賣。” 雖然專指拍賣的“追續權”逃脫不了“行業歧視”的嫌疑,但國際上最早實施“追續權”多少還是和拍賣有些關聯。近期發表一系列關於“追續權”研究文章而頗具知名度的上海商學院副教授竇利梅在其一篇研究報告中寫道:“DDS法(Droit de Suite,法語,意為right to follow)”首次提出是在1893年的法國,也就是藝術家“轉售權”,實施的一個主要動力是藝術家和他們的繼承人掙紮在財政危機的邊緣,而藝術家們的作品卻在拍賣行拍出創紀錄的價格。一個廣為流傳的故事是:讓•弗朗索瓦•米勒的作品在拍賣行屢創新高,而他的遺孀在巴黎街頭以賣花生米為生。” 而這個看似保護藝術家利益的“追續權”,能否適用於當下的中國,在記者的調查中發現,大多數人持反對意見。 北京偏鋒藝術空間負責人王新友認為,在當下的中國藝術品市場中,藝術家獲得的利益往往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多的一部分,“有時甚至能達到80%,而在國外,這樣的比率通常只有50%,況且,由於並不是所有藝術家都通過畫廊出售作品,80%的利潤又可以通過私下交易而免稅。”因此,在王新友看來,解決藝術家合法納稅的問題,相較于“追續權”應該更需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劉尚勇也認為,目前如何向藝術家徵稅的難題還沒有解決,“藝術家銷售自己作品的合法權利都沒有確立,就邁出第二步,不僅對於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而且藝術家通過‘追續權’追續的也是一個非法權利。” 而另一方面,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也對“追續權”是否真的保障了藝術家的利益,進行了市場評估。趙勇副秘書長向記者介紹説,追續權實施的必要條件是藝術品市場基本成熟,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中市場流通率較高、價格穩固並且屬於追續權範圍內的藝術家不過百名,這些藝術家的生活完全不需要依靠“追續權”來得以保障。相反,真正需要扶持的其他絕大多數藝術家卻可能會因為“追續權”的實施,降低了藝術品收藏者的購買熱情(或選擇私下交易),加大了藝術作品的推廣難度,從而制約了這些基層藝術家的發展空間。 “追續權”傷害了誰? 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認為:“從表面上看,這是一項賦予大多數藝術家以新的權利的法條,但是實際上,卻有可能損害到這些藝術家的實際利益。” 于國富認為,目前提出追續權制度的時機並不成熟。“我國的《著作權法》在2010年已經有過大的修改,基本和國際看齊了,這次修法,實際因為‘追續權’等突破而超越了國際水準。”于國富解釋説,縱觀國際,雖然很多國家有追續權制度,但真正進入到實施層面的很少。“其實嚴格從法律推導來説,追續權制度不符合邏輯。從物權角度來講,作品原件轉售之後已經脫離作者了。《物權法》明確規定,財産所有人享有對財産的佔有、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除了應當依法納稅外,其他人不能再能藝術品的所有人索要收益。” 于國富説,中國拍賣市場近幾年發展迅速,多依靠拍賣公司的宣傳,以及相關文化推手的不斷努力,和藝術家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很大。這就有點像商品房的升值,主要與地段和大環境有關係,而與建築商的建築品質關係不大。如果追續權的邏輯成立,那麼,開發商是不是也可以推動一個立法,要求購房人在房産漲價後向其支付升值收益呢?並且這個追續權制度一旦實施起來,不僅拍賣行,連藝術品持有人也將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比如説一位藝術家的作品如果被轉手7次,其中第2手和第7手通過拍賣行,從公開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從第2手到第7手增值100萬元,按照追續權制度,作者有權從增值部分提取相應回報。但第6手到第7手是私下交易,差額可能只有10萬元,而藝術家或者其繼承人據以收取追續權費用的基數卻是兩次拍賣之間的差額100萬元,那麼這個委託人可能就因此賠錢。委託人喪失了通過拍賣這一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轉讓藝術品的渠道,大規模的私下洽購就將出現,而這種線下洽購,又極有可能因為不公開而損害到買賣雙方的利益,與此同時大量贗品也將混跡于市。 竇莉梅也認為,當贗品被當作真品交易的時候。每一次的轉售保護的是誰的權利?“若藝術家有良心,他不會接受贗品轉售的版稅的。若利欲熏心,藝術家會閉著眼睛接受贗品的版稅。因為他本人以及這個藝術品交易市場無法規避贗品交易行為,他也只好這樣同流合污。那麼,轉售權保護的是:贗品交易的合法化。” “追續權”是為誰量身定做的法? 天問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季濤向記者介紹説,如果“追續權”一旦通過實施,將面臨一系列的操作性問題。“比如,一場拍賣會後,藝術家及後人在拍賣公司前排隊收錢。拍賣公司要建一個比招商還要大的部門來應付,因為已故藝術家子女眾多,到底分給誰成為需要甄別的難題。這時,一定會有一個相應代理機構出現。” 而這個相應的代理機構似乎才是“追續權”頗具深意的關注點。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向記者介紹説,“從條文上看,作者的‘追續權’是不得轉讓和放棄的,這和其他可以享有,也可以放棄的民事權利都不一樣。”該法界人士猜測,“追續權”將很可能成為某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直白地説,就是為該組織量身訂做的。“因為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代藝術家及後人行使這個權利話,又可能會擔心藝術家及後人萬一和拍賣公司達成放棄權利的協議,那該組織就沒有辦法收這筆錢了,所以他們會連讓你放棄都不允許。”該人士稱,“我們已經有很壞的先例。比如某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卡拉ok收費,然後委託一個商業公司去收費,據媒體報道收費中有50%的金額用作了管理費和開支,最終很多音樂製作人分到的錢很少,有人甚至都懶得去取。 于國富也向記者介紹説,其他國家其實也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和我國的有很大不同。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都有濃厚的官方背景,並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裏面規定任何申請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都要“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也就導致一個門類只能成立一個集體管理組織。可以預想,壟斷下誕生的這個組織,“工作很輕鬆,只要將全國具有文物藝術品拍賣資格的公司羅列出來,然後挨個去收錢便是。” 值得深思的是,有業內人士將“追續權”的弊端解釋給相關制定部門時提出,一旦實施,結果可能會導致拍賣行業的全軍覆沒,而該部門則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如果會導致全軍覆沒,為什麼‘追續權’起源國法國的拍賣公司生意照樣興隆?”殊不知,首先法國沒有真正實行“追續權”。其次,中國拍賣行業這些年的蓬勃發展,一個重要因素在於寬鬆的政策環境,如果這樣的環境一旦失去,藝術品交易將被迫轉出內地。前段時間海關查稅,導致兩大拍賣行轉戰香港就是前車之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