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日前已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記者昨從市財政局獲悉,我市自8月1日起遵照省級文件規定施行。市級財政預計將增加基金支出2000萬元,確保市區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按照最新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從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至90%。調整後,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如下:市本級、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開區、洞頭區為2052元/月;樂清市、瑞安市為1863元/月;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為1656元/月。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方面,按照原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後可以領2個月失業金;繳費1年以上,每滿8個月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修改後的規定為:繳費1年以上不滿5年的,每滿6個月,即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繳費5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領取1個月失業金。
舉個例子,小張在鹿城區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日從單位離職,其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為7年。根據舊《條例》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11個月,而根據新《條例》可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13個月。如未出現停發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小張實際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為2052元/月*13=26676元,較舊《條例》多領6612元。
另據了解,修改後的申領流程進一步簡化。為了方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秉承“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的理念,此次修改刪去了條例中關於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內容,增加了失業人員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申領手續等內容,提高辦理效率。
來源: 溫州日報 | 撰稿:柯哲人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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