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舉辦婚禮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同居數月因矛盾分手,彩禮、見面紅包、婚宴現場“改口費”紅包、戒指、回禮等,哪些需要返還?
4月25日,澎湃新聞從溫州市永嘉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一起因彩禮及購金款的退還等事宜引發的糾紛,對男方原告主張的見面紅包、婚宴現場“改口費”紅包、婚宴損失等返還不予支援,十萬餘彩禮應予以返還,並酌情認定被告十日內向原告返還6萬元。
夏杉(化名)與葉玫(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後決定結婚。夏父向葉父轉賬100100元作為彩禮,葉玫用彩禮購買了部分金飾。2020年10月,夏杉和葉玫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夏杉支付部分酒席費用,並給予葉玫紅包 11000元放置於喜糖發放親友。夏杉的父母也給予葉玫“見面紅包”10000元、婚宴現場“改口紅包” 10000元、戒指回禮10000元。婚後,葉玫隨夏杉一家前往外地共同生活。婚後僅數月,雙方産生矛盾,葉玫返回娘家,此時兩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1年5月,雙方就彩禮及購金款等退還事宜等産生分歧,夏杉將葉玫訴至永嘉法院。
夏杉訴稱,自己多次提出結婚登記,被告均推諉搪塞,被告應返還彩禮共計141100元,並賠償婚宴損失30767元。葉玫辯稱,彩禮100100元係原告贈送被告用於購買黃金首飾及結婚用品,現已部分返還。婚宴當日原告長輩贈送的婚禮紅包、見面紅包等係習俗性贈與,自身長輩及親友也有返還,不屬於彩禮,故無須返還;賠償婚宴損失無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按法律規定,在確立婚約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原告和被告雖已舉行婚禮,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給付被告方的100100元,不管是彩禮或購金款,因價值較大,應予以返還,被告已返還的部分金飾及結婚用品應予扣減。原告家長在婚宴現場給予被告葉玫的紅包10000元、見面禮10000元及戒指回禮10000元,屬於一般贈與,況且按照習俗,婚宴現場的紅包及見面禮,被告的長輩也有紅包給予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理由不足,不予支援。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婚宴損失無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援。結合男女雙方同居生活時間、婚約財産的金額及雙方在婚宴時實際支出等情況,酌情認定被告于判決後十日內返還原告60000元。
來源: 澎湃新聞 | 撰稿:葛熔金 通訊員 清溪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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