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有自主申報登記的義務。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物業服務單位和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仲介機構也有向公安機關報送相關資訊的義務。這些細節很多人不清楚,結果就“吃”罰單了!
今天下午,鄞州公安分局就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3月5日,當地鐘公廟派出所民警到府核查流動人口資訊時,發現某房産公司在承接出租介紹業務時未按時報送出租房屋和出租人、承租人相關資訊,然後就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100元。這也是今年寧波開展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大排查整治行動以來對仲介機構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3月3日,我們鄞州區就召開了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隱患整治‘百日攻堅行動’暨流動人口大排查部署會。截至目前,我們已辦理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登記和相關責任主體未上報相關資訊案件48起,處罰43人,單位5家。”鄞州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説,《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對流動人口資訊申報有明確規定。
比如,上述案例中仲介機構被處罰,對應的就是《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仲介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僱主、受雇流動人口的資訊報送公安機關。”
未及時報送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資訊不是小事。近年來,隨著治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宣傳科普的深入和居住證應用場景的增多,流動人口自主申報登記意識已大幅提高。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仲介機構的法律意識不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抱著僥倖的心理未及時報送資訊,等到“吃”了罰單才追悔莫及。
類似的典型案例可不少。
比如,3月3日,鄞州雲龍派出所民警在開展集中行動時,發現前後陳村一齣租房屋內流動人口資訊未登記。經詢問承租人居住出租房已超過三天,後雲龍派出所對房屋出租人作出了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還有3月7日,首南派出所民警在某建築工地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將員工相關資訊按規定進行報送。然後就這家單位就被行政處罰了——處以罰款300元。
“發佈這一案例就是為了提醒大家,有些不起眼的小細節忽視不得,主體責任一定要落實到位。”鄞州公安相關負責人説。
來源: 寧波網 | 撰稿:王曉峰 通訊員 鄭蒙永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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