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人車上偷偷安裝GPS定位器,把資訊發給上家用於討債,就能“輕輕鬆鬆工資上萬”——浙江麗水市兩名男子因為這自認“不偷不搶、肯定不違法”的勾當,被法院判刑並處罰款。
去年,在家待業的董某在某社交軟體看到一條工作招聘資訊:“只需每幾個月出趟差找個人,輕輕鬆鬆月入過萬”。禁不住“高薪”誘惑,董某立馬聯繫對方,對方稱自己在國外不方便找人討債,“工作內容”就是偶爾讓董某出去幫忙去找個人,裝下GPS定位器,其他事情不用幹。
董某覺得裝下GPS,發發定位,沒有使用暴力手段,那就沒有違法,每月還能一萬多的收入,這錢可太容易賺了,還找來朋友李某一起幹。
去年9月,董某、李某受指使到麗水松陽縣找尋債務人王某。在通過踩點確認王某身份後,董某、李某花費318元購買一個GPS定位器,偷偷將其安裝在王某車上,並且將定位器的註冊二維碼及賬號、密碼資訊發送給上家陳某(另案處理)。
之後,董某、李某二人繼續留在松陽,通過GPS定位器獲取王某的位置資訊並進行跟蹤拍攝彙報給上家。在這過程中,董某共收取薪資23600 元,李某收取19600 元。
後王某發現自己車上被人安裝了GPS定位器,遂報警。近日,經麗水市松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在他人車上安裝GPS定位器,是否涉罪?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規定的“情節嚴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董某、李某受他人指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在其車輛上非法安裝GPS定位器,並將其行蹤軌跡提供給他人,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屬情節嚴重,應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鋻於董某、李某係從犯,有退出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5月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松陽縣檢察院了解到,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決:董某、李某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8000元。
“催討合法債務也要通過合法手段。安裝並使用GPS定位器必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財物安全的目的,如果是安裝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上,需經他人明知且同意,並且禁止將上述獲取的他人行程軌跡等公民個人資訊透露給第三方。”檢察官提醒。
來源: 澎湃新聞 | 撰稿:陸玫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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