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杭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佈會。會上,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立法背景、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就法規宣傳貫徹工作情況等進行介紹。
據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陳馬多裏介紹,《規定》共二十五條,不分章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原則、部門職責分工、安全等級管理、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許可、臨時設施管理、安全檢查、應急處置、法律責任以及自發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屬於公共安全範疇,應當由公安機關履行主要管理職責。同時,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廣泛,涉及行政管理領域較多,相關管理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也負有重要職責。
記者了解到,目前,相關管理部門職責規定分散在多個法律文件,明確性、針對性有欠缺,容易出現相互推諉,因此《規定》第五條對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作了統一規定,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
大型群眾性活動風險大小不同,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更為科學合理,實踐中杭州市也已實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等級管理,《規定》第七條對相關制度作了明確;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承辦者應當根據安全等級評估報告,按照安全工作規範編制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做好安全等級評估工作和安全工作方案編制工作的銜接。
安全許可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據悉,《規定》根據杭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在立法許可權內作了相關補充。
例如,實踐中部分開放式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無法準確預計可能參加的人數,因此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難以確定,《規定》第九條明確:“承辦者對參加人數是否達到一千人以上難以做出預計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的區、縣(市)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臨時搭建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的行為比較常見,但由於缺乏上位法依據等原因,臨時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並不明確。
據悉,《規定》第五條明確:“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中使用的臨時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第十七條規定:“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臨時設施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加強協作配合。”
近年來,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數量有上升趨勢。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沒有明確的組織者且在開放空間內,不屬於大型群眾性活動,但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規定》第二十四條作了創制性規定:“對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佔用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的群眾自發形成的聚集活動,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場所管理單位落實安全措施,積極應用數字化手段及時發佈預警資訊;必要時,可以組織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工作預案,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公共安全。”
來源: 杭州網 | 撰稿:范宇斌 文/攝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話: 057187567897 京ICP證 040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