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摔倒摔傷的事情並不少見,一旦發生,應該由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近日,南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老人宴會上摔成粉碎性骨折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酌情確定原告自擔25%的責任;被告酒店負擔25%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17萬餘元;被告陸某負擔5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
2019年6月的一天,一位70歲的老人在南潯區一家酒店參加婚宴。當天傍晚7點左右,老人經過酒店廚房門口時因地面打滑跌倒,經醫院診斷為右橈骨下端、尺骨莖突粉碎性骨折。後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去年下半年,因賠償問題未談妥,老人將酒店告上法院。她認為,酒店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應當負主要責任並支付賠償金14.9萬餘元。酒店在成為本案被告後,申請追加酒席舉辦者陸某為本案被告,南潯法院經審查後予以准許。
庭審中,酒店拿出了與陸某簽訂的《酒席租用場所協議》,協議約定陸某因擺酒需求租用酒店場地,雙方約定了桌數、日期、價格等條款,同時還約定由陸某負責場地清理及就餐人員的安全。
“出租方不負責任”是被告酒店的免責辯稱理由。酒店認為,其除了以租賃的形式提供場地外,其他不提供任何服務,所有與宴會有關的如廚師、餐食的採購和加工、跑堂、現場清理等服務,均由宴請的舉辦方和場地的承租方來承擔。
南潯法院承辦法官經過現場察看,同時結合原告受傷的地點、部位及其本人陳述,可以確認原告係因地面打滑而受傷的事實。被告陸某作為宴會的組織者,其對參會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是在自行安排廚師、跑堂、餐食的採購和加工等情況下,更應做好服務人員將菜飯湯等灑落地面的及時清理工作,以防他人摔倒。故陸某應對原告受傷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南潯某酒店作為場地的出租方,雖不實際控制現場,但在出租時,明知用於他人酒席,理應預料到承租方有菜飯湯等導致地面濕滑物品灑落的可能性,但未標注、放置相關提示標誌,與本案原告受傷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參加宴席中自身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目前,該案已生效,涉訴酒店主動履行賠付義務的同時,第一時間對酒店場所採取了整改措施。
來源: 湖州晚報 | 撰稿:陸曉芬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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