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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涉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審結
發佈時間:2022-03-02 14:54:38    

   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頻繁,由此引發相關案件糾紛逐漸增多。安吉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涉比特幣“挖礦”收益分配的委託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依法駁回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此案也是湖州首例涉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件。

  2019年3月,王某在朋友李某處得知一個投資新門路——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即利用電腦硬體在比特幣系統中抓取隨機生成的代碼,計算出比特幣的位置,並獲得比特幣區塊獎勵。雖然比特幣相較于法定貨幣,既沒有內在價值,也沒有相關政府部門的信用擔保,還不像其他網路虛擬貨幣那樣擁有相關企業的支援,但是因為它的供給有限性,加之被世界市場上各大公司廣泛接受,可以在全球範圍內使用和交易,現已成為一種流行的投資貨幣。

  由於王某和李某雙方之前進行過多次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礎,所以一拍即合,決定再次合作,並協商以李某的名義在其和毛某、黃某合作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中進行投資。隨後,王某向李某交付77萬元,李某自己又拿出一部分資金,將兩人共計149.377萬元投資款轉賬給毛某,用於虛擬貨幣“挖礦”。可是直到2020年3月,王某分配到的收益一直不容樂觀,對方始終沒有明確解釋。

  在多次追要收益未果後,2021年9月,王某將李某起訴到安吉法院,要求返還投資款77萬元。

  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均認為雙方之間是委託關係,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委託李某進行投資,購買的“礦機”係獲取虛擬貨幣的工具,“挖礦”是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雙方在分配投資款時亦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故王某係明知投資款項係用作虛擬幣“挖礦”及虛擬幣交易存在風險的情況下委託李某進行投資,該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 ,故雙方的委託合同應屬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監管部門三令五申禁止“挖礦”、提示相關風險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挖礦”活動,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同等過錯,雙方實際付出的生産成本和損失,由各方自行負擔。因尚未支付的比特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基於此前李某已拿回人民幣47619.51元退款,按照之前兩人協商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對該筆退款進行分配,最終判決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幣2萬餘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湖州線上    | 撰稿:陸曉芬 通訊員趙杭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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