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外賣時撞人致傷,損失誰來買單?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外賣小哥”撞人賠償的案件。
2019年3月的一天,“外賣小哥”紀師傅駕駛電動自行車配送外賣,眼看手中的訂單就要超時,準備超車加速行駛時,不慎撞倒了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楊某。經交警部門認定,紀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導致楊某左鎖骨粉碎性骨折,楊某住院後,進行了骨骼切開復位並內固定手術,後續又進行了內固定取出手術,共計花費4萬餘元。期間,紀師傅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
原本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但紀師傅的“外賣小哥”身份,讓事故賠償變得複雜。案件涉及事故受害人楊某、“外賣小哥”紀師傅、外賣平臺物流配送合作商A公司以及A公司本地分公司員工周某。因對賠償責任主體及金額協商無果,楊某一紙訴狀將其餘三方一併告上法院。
由於A公司曾為紀師傅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保險公司專門為某外賣平臺定制的外賣物流配送合作商僱主責任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時仍然處於保險期間內,紀師傅遂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四方各執一詞,責任難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周某提供的2019年2月A公司與紀師傅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確定A公司和紀師傅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紀師傅在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致楊某受傷,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A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紀師傅投保的事實以及外賣物流配送合作商僱主責任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保單記載,紀師傅不僅在保險合同的僱員名單中,且保單中的保險標的明確記載了紀師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紀師傅實際從事的也是該特定平臺的外賣配送服務,係該保險針對的主要對象。
根據我國保險法,一併判決承保僱主責任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付。
法院積極促成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楊某的損失,並將紀師傅墊付的部分費用直接支付給紀師傅,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擔,為楊某求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也解決了“外賣小哥”紀師傅墊付費用的理賠問題。
來源: 湖州線上 | 撰稿:陸曉芬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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