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是南潯人,幾個月前,她通過家中老人介紹認識了小李。本以為是一場甜蜜的戀愛,結果卻給小雅帶來不少煩心事。
事情要從上個月説起。當時,小雅因工作原因整天悶悶不樂,小李見狀就想買份禮物哄哄小雅。千挑萬選,小李買了一枚戒指。
“當時看到這枚戒指的時候,我特意跟他説過不想這麼早結婚。”小雅説,自己本就沒有結婚的打算,小李則告訴她這就是份普通的禮物,於是小雅安心收下了戒指。
之後,雙方感覺不合適決定分手。分手後,小李多次要求小雅返還戒指。
“我是為了跟你結婚才買的戒指,屬於彩禮,現在分手了你就得還我!”聽完小李前後不一的話,小雅有些生氣。
為此,小雅找到本報“法律幫幫團”欄目向律師求助,諮詢在這種情況下,戀愛期間送的戒指算彩禮嗎?需要返還嗎?
律師解讀:
浙江常益律師事務所林淡秋律師
對於小雅的問題,我們需要知道彩禮和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首先,彩禮是指男女雙方為了締結婚姻關係,依照習俗由一方(主要指男方)向對方(主要指女方)給付的金錢或財物。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這也是區別於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關鍵點。
一般來説,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和女方登記結婚,即彩禮的支付是基於特定的前提條件的。給付彩禮,在法律上屬於“附條件贈與合同”,如果約定的條件達成,則彩禮不予返還,否則彩禮需要物歸原主。
如果是戀愛期間為了增進雙方感情,討對方歡心,贈送女方的衣物、包包、首飾以及銀行轉賬的現金,原則上是按照交付即完成贈與,男方在分手時是無法再主張要求女方返還的。
如果在雙方感情升溫,決定結婚的情況下,就要看結婚前這一段時間,如果男方為了迎娶女方,贈送的鑽戒、三金、車子、房子等財物,最後因各種原因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男方是可以對這一段時間所贈送女方的財物要求返還。有些財物如首飾、包包、車子不便於返還實物的,可以折價返還男方現金。
因此,戀愛期間贈送禮物要謹慎,一般單純談戀愛就揮金如土,那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如果是基於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就需要舉證這些贈與的物品屬於婚前贈與且是基於雙方明確過或者見過父母等表明要結婚的事實,如果舉證不了這些贈與是為結婚而贈與,那就要承擔財物一去不復返的損失。
來源: 湖州晚報 | 撰稿:王艷琦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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