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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1.加工好的肉餡或將不能直接銷售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銷售,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禁止使用屠宰場廢棄肉類,或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肉類加工肉餡等生鮮肉品和肉製品。
2.標簽標注資訊要求更全面
在意見稿中第八條規定,超市經營者應在已經自設包裝的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進行標簽標注或者在包裝物上加貼標簽標識,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産地、生産日期,以及生産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産者或供貨者已經標明保質期或貯藏條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設定保質期的,應同時標注。果蔬、水産品供貨者無法提供生産日期的可不標注。超市設定保質期的,應標注貯存條件。
進口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産國及具體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日期、進口日期、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獲得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認證,以及其他品質安全或産地認證和註冊商標的生鮮食品,可以在包裝物或者附加的標簽上標注認證和商標註冊等方面的內容。
3.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産日期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塗改、遮擋、篡改,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産日期。
需要更換生鮮食品包裝時,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無法使用原標簽的,使用的新標簽應與原標簽標注內容一致;同時,應記錄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和數量,以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門店負責人意見、更換包裝的員工姓名及職務,並留存原包裝物和標簽至銷售之日後第3個月最後一天。
超市更換自設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應在該生鮮食品的銷售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費者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和生産日期。
消費者購買後退回、超過保質期,或感官性狀已經異常的,禁止再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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