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廣西印發了《廣西工商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對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移出和經營異常名錄異議與監督作出明確規定。企業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規定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向社會曝光。
《制度》明確,企業有四種情形之一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未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
《制度》規定,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西)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工商部門發現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公示相關即時資訊的,應當向企業下達《責令限期履行公示義務通知書》,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責令期限屆滿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
工商部門發現企業存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時間、事由、作出決定機關等情況,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資訊中,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西)統一向社會公示。
《制度》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部門在3年期限屆滿前,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 |